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赣教法字【2009】2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我厅对所有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项目进行梳理,制定了《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学校安全类)
部门规章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教育行政部门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直接责任个人,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下可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2、教育行政部门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直接责任单位,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下可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细化标准:
1、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
2、管理混乱,重大安全隐患情况严重的学校,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招生。
3、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在限期整顿中拒不改正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办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