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加《边界水资源条约》签署于1909年,加拿大和美国之间关于边界水域处理方面的长期友好关系主要因归功该条约,该条约写于百年前,但它沿用到今,只在1950年由于处理尼亚加拉河的一些特殊问题作过唯一一次修改。在环境问题成为公众重要的关注对象的多年之前,该条约已就控制河流的水位、流量和边界污染方面对各自的自由行动作出多种限制;同时它还为解决某些纠纷规定了一些规则。根据这个边界水资源条约,在不影响单方面水位和水流量的情况下,加拿大政府对加美边界水域,如五大湖等水域的水资源的处理拥有司法权。除人道主义救援以及饮料生产等个别情况外,不允许从这些边界水域大批量用水,在加美边界水域建水坝等水利工程必须获得加拿大政府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