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开敞空间系统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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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开敞空间系统(Open space system)

英国伦敦1877年制定的《开敞空间法》中将开敞一空间定义为:任何围合或是不围合的用地,其中没有建筑物,或者少于1/10的用地有建筑物,而剩余用地用作公园或娱乐场所,或者是堆放废弃物,或者不被利用的地域。

美国1961年房屋法规定开敞空间是:“城市区域内任何未开发或基本上未开发的土地,具有:A、公园和娱乐用的价值;B、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保护的价值;C、历史或风景的价值”。克·亚力山大在《模式语言:城镇建筑结构》中对开敞空间的定义则是:“任何使人感到舒适、具有自然的屏靠,并可看到更广阔空域的地方,均可以称为开敞空间”。

日本学者高原荣重认为,开敞空间就是公共绿地和私有绿地两大部分组成的空间。

我国学者就此也有基本相似的解释。

城市开敞空间系统的建立在城市化加剧进行和城市高密度集聚建设而导致城市诸多环境问题的形势下,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立城市开敞空间系统,作为赋予城市绿色空间和自然与人工空间系统功能的空间决策,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空间与土地利用的布局结构中,正在不断地充实新的功用与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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