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赫巴尔教法学派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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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什叶派十二伊玛目派教法学派之一。阿拉伯语音译,意为“圣训派”。与乌苏勒教法学派相对。产生于17世纪初,在萨法维王朝时期一度为十二伊玛目派内部的主流派,到卡加尔王朝初期为乌苏勒教法学派所取代。初创之时,原为一种分离主义的思想运动,其特点是拒绝以理智作为教法学之基础,并否定以理性思辨作为什叶派教义学之基础,倾向逊尼派艾什尔里教义。在教法渊源上,只承认经、训两大基本法源,甚至仅承认什叶派圣训,认为《古兰经》要按圣训观点加以解释,而对圣训,则不问其渊源和内容是否可靠,凡收入四大圣训经的即深信不疑,但在释义上仅以伊玛目的解释为据,相信源自经、训的法律知识永远优于源自理性的法律知识。在教法原理上,否认创制(伊智提哈德)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只能以伊玛目传述的圣训明文为立法和执法的依据,一切判决和“法特瓦”(法律见解)也只能以此为基础。在教法学家的地位和作用上,相信世人对伊玛目皆有服从的义务,穆智泰希德亦无例外,故在教法事务上禁止向穆智泰希德求教,而穆智泰希德只能通过直觉和神秘体验来了解神圣法律知识,但无权随意发布“法特瓦”,而必须服从伊玛目的决断,包括已故伊玛目的决断。 (吴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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