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六年三月十日)
根据前政务院在一九五四年五月对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和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问题的报告”的批复,为了作好各少数民族创立和改革文字方案的工作,特就这项工作的批准程序和批准以后在实验推行时候的分工,作以下的通知:
一、关于各少数民族创立和改革文字方案的批准程序如下:
甲、 中国科学院少数民族语文研究所负责作出创立和改革文字方案的初步设
计, 由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审核,并广泛征求本民族各界人士的意见,经过充
分协商讨论取得同意以后,提出意见,报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查。经确定后,由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公布作为实验推行的方案。
乙、上述方案实验推行经过一定时期,由负责推行的各有关部门作出总结,送交原设计机关,再加必要的修改后,重送民族事务委员会复审,然后由民族事务委员会报请国务院批准。
丙、各民族地区在制订和推行自行设计的文字方案的时候,也按照甲,乙两项程序办理。
二、各少数民族创立和改革文字的方案,在经过批准确定之后进行实验推行的时候,具体分工如下:
实验推行工作统一归国务院第二办公室管理。在学校中的实验推行工作,如编写实验推行课本,选定实验学校进行教学等,由教育部负责;在一般的社会文化事业及编译出版方面的实验推行工作,由文化部负责。此外,当地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文字方案实验推行中,也应该参照上述分工进行工作。[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