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离职证明书是指员工离开原企业时,由原企业所开具的关于该员工的受雇职位等信息的证明。
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完整、明确的规定,只有1999年国务院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角度,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引发了劳动者再次就业应持有离职证明书、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的社会议论和呼声。借鉴国际经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的权益,本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定义务。
范本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
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须写上开证明的日期。
员工离职证明书
姓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
□男
□女
身分证号码
住址
电话
离职当月工资
离职: 年 月 日
实际
工作地
县(市)
离职原因
(本栏仅可勾选一项)
一、非自愿离职:
□关厂 □迁厂 □休业 □解散 □受破产宣告
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一款 □二款 □三款 □四款 □五款
劳动基准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一款 □二款 □三款 □四款 □五款 □六款
□劳动基准法第十三条但书 □劳动基准法第二十条
□定期契约工作期满: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自愿离职
三、□其它 (勾选此项者,务必文字说明)
(身分证复印件正面黏贴栏)
(身分证复印件背面黏贴栏)
投保单位证明栏(★离职证明由投保单位出具者请填本栏)
(请加盖印信
或章戳)
投保单位名称: 保险证字号: 投保单位电话:
投保单位地址:
本表粗框内所记载资料内容,业经投保单位复核无误,如有不实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投保单位联络人: 联络电话:
主管机关证明栏(★离职证明由地方主管机关出具者请填本栏,并请加注开具原因)
主管机关名称:
(请盖印信或章戳)
申请人自行释明栏(★离职证明向投保单位及劳工行政机关申请无法取得者请填本栏)
,如有不实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