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福建省地震学会[1]是福建省从事地震科研和防震减灾事业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专业性、学术性、公益性、全省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福建省科协的组成部分。
福建省地震学会成立于1980年11月3日,为社会团体法人,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陈洪鹗,现有会员418人。本会从1986年开始连续七年获全国省级学会“学会之星”称号;从1999年省科协设奖以来,连续四年获福建省省级学会“学会之星”称号。本会于2008年3月10日召开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组成第五届理事会,理事42人,其中常务理事14人。理事会下设秘书处1个,学术、科普、海峡交流、青年、老科技等5个工作委员会,地震学、地震地质、地壳形变、前兆与预报、地震应急与救援、管理专业等6个专业委员会。学会负责编纂《福建省志·地震志》,为《福建年鉴》、《福建科技年鉴》撰稿。会刊为《福建地震》(季刊)。在省科学技术协领导和省地震局大力支持下,学会通过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咨询,组织全体会员积极投入防震减灾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各项工作,取得一定成绩,连年受到各有关方面表彰。1996-2005年连续十年荣获“全国省级学会学会之星”称号。2007年2月被省民政厅、省科协评为省科协系统先进集体。
福建省地震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福建省地震局。业务范围: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各种学术研讨会、报告、讲座以及科学考察等活动。编辑出版各种学术刊物、资料、教材和音像制品;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防震减灾意识;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科学论证,对地震科学的发展方向、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提出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咨询服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表彰奖励先进集体、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举荐人才。倡导坚持真理、诚实劳动、敬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促进科技界的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加强同港澳台地区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兴办符合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学会领导机构福建省地震学会第五届理事会
理事长:金星(法定代表人,省地震局局长、研究员)
常务副理事长:黄向荣(省地震局副局长)
副理事长:魏克良(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硕士)
副理事长:林明洙(省工程咨询中心副主任、高级经济师)
秘书长:郑小菁(省地震局高工)
理事42人(按姓氏笔划排列)
丁学仁 王志鹏 王善雄 毛松林 史粦华 庄建民 刘 铭 邬建耀 危福泉 朱海燕 庄进跃 江劲军
李子林 邱立钦 沈春芳 张云焰 张来泉 余振希 杨鼎鸿 陈绯雯 陈德津 陈家灯 陈宝根 金 星
林 树 林子健 林明洙 林思诚 郑小菁 周峥嵘 施关荣 袁定强 黄 昭 黄宏生 黄声明 黄跃进
黄润生 曾建民 傅建国 谢雄魁 熊先保 魏克良
常务理事14人(按姓氏笔划排列)
王志鹏 史粦华 陈绯雯 张云焰 金 星 郑小菁 林 树
林明洙 林思诚 黄 昭 黄宏生 曾建民 傅建国 魏克良
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名单
学术工作委员会:黄 昭
科普工作委员会:邱立钦
海峡交流工作委员会:危福泉
青年工作委员会:朱海燕
老科技工作委员会:林思诚
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名单
地震学专业委员会:陈绯雯
地震地质专业委员会:王善雄
地壳形变专业委员会:王志鹏
前兆与预报专业委员会:林 树
地震应急与救援专业委员会:黄宏生
管理专业委员会:曾建民
学会章程福建省地震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福建省地震学会(英文译名:Seismological Society of Fujian,缩写SSF)。
第二条本团体性质:本团体是从事地震科研和防震减灾事业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专业性、学术性、公益性、全省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福建省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贯彻“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的指导思想,团结动员广大地震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防震减灾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203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各种学术研讨会、报告、讲座以及科学考察等活动。编辑出版各种学术刊物、资料、教材和音像制品。
(二)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防震减灾意识。
(三)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科学论证,对地震科学的发展方向、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提出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咨询服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五)表彰奖励先进集体、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举荐人才。倡导坚持真理、诚实劳动、敬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促进科技界的精神文明建设。
(六)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七)加强同港澳台地区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九)兴办符合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原;
(三)在本团体的相关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为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获得学士学位以上者;有相当工作经验和业务水平的科技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并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第九条会员人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争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奠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且;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理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团体活动经费;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与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管理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损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1998年12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学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贯彻“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的指导思想,团结动员广大地震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防震减灾事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