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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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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规范我校本科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充分调动留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发展留学生个性,促进留学生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留学生学籍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二条 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养方案。

第三条 施行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修业年限。留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毕业时均为四年制本科。

修业六年期满,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者,作结业处理。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第四条 留学生持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陈述充分理由,向我校留管部门(目前为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留学生办公室)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有关留学生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完善相关手续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重庆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视病情决定是否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10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拒不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留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20个工作日内向留管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复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学校规定应缴纳费用后,持学生证到留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只有经过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患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向学校留管部门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留管部门应当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向教务处及相关学院报送留学生注册情况。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第八条 留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任课教师应有留学生的出勤记载,并报学院备案。

留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学校留学生办公室审批,并报留学生所在学院;4个工作日以上的,由留管部门主管留学生工作的处长审批后,送留学生所在学院备案。请假期满后,留学生应当及时回到所在班级参加学习,并向留学生办公室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及时回复留学生本人。

留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县级及其以上)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校留管部门备查。

第九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留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旷课时数计算办法: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行课日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实习、社会调查等,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第五章 课程选修、免修、免听、辅修、重修第十条 留学生修读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自主创新学习等几类。

第十一条 留学生实行学业导师制。留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学院指派的学业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课程和学分。每学期留学生选修学分数由留学生自主决定,但一般不得低于16个学分,不得高于30个学分。

第十二条 留学生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些必修课,经自学或网络课程教学等途径确已掌握,达到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可申请免修。

申请课程免修的留学生须填写《西南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留管部门以及留学生所在学院领导会签批准后,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合格者,准予免修,留学生可获得该课程应得学分,记入成绩档案,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经批准选定的课程,留学生应按时听课;对部分学习优秀、自学能力强的留学生,已修课课程成绩全部达到良好以上,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申请课程免听的留学生须在开课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留管部门及留学生所在学院领导会签批准后,方可免听。

获准免听的课程,留学生可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及各类考核。根据留学生学习情况,任课教师有权适时中止留学生的课程免听,以确保其学习质量。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或免听。

第十五条 留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选修本校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六条 考核不及格课程,除通选课外,可按时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补考合格后成绩记载为60分,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通选课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修,也可另选课程。学生所在学院应于开学前1周内将补考学生和补考课程名单送达任课学院。

重修课程可以参照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免听。

各学院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6周内清理、审核学生重修课程登记情况,并报任课学院、留管部门和教务处,由任课学院组织重修课程教学和管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七条 留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留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一)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下同)的;

(二)缺交该课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缺做该课实验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缺交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五)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的。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10个工作日内,由任课教师负责审核留学生考核资格,将取消考核资格的留学生名单,送留学生所在学院复核后报学校留管部门审批,由学校留管部门通知留学生本人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留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缓考。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在考核前书面向留管部门申请缓考,经主管处长批准后并送留学生所在学院后,方可缓考。学院应将留学生缓考申请存档,并将其申请复印件送交所修课程的任课教师。因病申请缓考者应当于开考前提交医院(县级及以上)证明,课程开考后送交的病假证明无效。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当及时向学院申请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举行的补缓考,缓考成绩以实得分数记载。学生所在学院应于开学前1周内将缓考学生和缓考课程名单送达任课学院。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若旷考学生对错误认识深刻,态度端正,经本人申请,留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留管部门审批后,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

(一)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采用五级分制(优秀或A、良好或B、中等或C、及格或D、不及格或E)或百分制评分。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二)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单元测验、期中测验、案例分析、文献综述、实践技能考核、艺术创作等多种形式。

(三)课程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成绩的百分比原则上根据学时数折算。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课终考核成绩应占课程考核成绩的50%~70%,具体比例由学院确定。

第二十条 留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留学生本人申请,留学生所在学院和留管部门会签意见,公共体育教学单位批准,由公共体育教学单位安排适合留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的体育保健活动课程,并由体育教师评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 重修课程考核合格后成绩记载为60分或及格。选修本校其他专业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和留管部门审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该课程的重修或重考。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本校留学生确需转专业的,须在每年的6月10日前,由留学生本人向留管部门提出转专业书面申请,陈述其转专业的充分理由,待留管部门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由分管留学生工作的处长再签署意见决定其是否于新学年开学时转入新专业学习,并将结果送教务处及相关学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进行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留管部门审批,报教务处及相关学院备案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出具相关证明。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因伤、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下同)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留学生因经济困难、创业等原因申请休学的;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留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在办完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离校。留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留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2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留管部门申请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指定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交学校留管部门,经留管部门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留管部门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并通知留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备案。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交学校留管部门,由留管部门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并通知留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休学留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教学班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经本人同意,编入相近专业教学班学习。

第三十条 留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学业警示、退学与试读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不计入内)累计达到8门或24学分,学校对其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学院以书面形式送达留学生本人,并报留管部门及教务处。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不计入内)达到10门或30学分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而连续15个工作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学期累计旷课达到90学时及其以上的;

(六)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七)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留学生,由留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留管部门和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外事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留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以直接送交、书信送交、公示等方式送交本人,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如留学生系中国政府奖学金生需同时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留学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回国。

第三十五条 应当退学的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给予一次试读机会。

(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已达10门或30个学分,但未超过14门或40个学分的;

(二)未请假连续15个工作日但未超过25个工作日,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以书面形式认识错误、且无其他不良行为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但超期时间在30个工作日之内的。

第三十六条 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满后,经留学生申请,学校留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可继续正常学习。

试读期间,若有违法、严重违规行为者,取消试读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退学留学生未申请试读或未被批准试读,以及在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试读手续的,仍按退学处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毕业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在标准学制内能提前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学分者,留学生可于拟毕业前一年的9月底前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和留管部门审核、学校审批,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凡被批准提前毕业的留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未修完课程、修不满学分者,经留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和留管部门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转入下一年级专业学习。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在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相关学习费用后,可以继续在校学习;凡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留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以按程序申请重修课程、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经考核、答辩合格后,学校审批同意,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授予学士学位。凡按规定回校重修课程的结业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习费用。

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者,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条 留学生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要求,需要继续攻读辅修专业/双学位专业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习费用。

第四十一条留学生办理延长修业年限,应当在标准学制下的毕业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由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留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在校修读总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最高学习年限。

延长修业的留学生保留学籍,由所在学院和留管部门分工管理,编入适当的班级参加学习和集体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留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符合《关于普通高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审核并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学校颁发学位证书。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对我友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

(三)初步掌握汉语。通过学校规定的HSK考试等级或学校专门为留学生组织的汉语水平考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的;

(二)汉语考试成绩未达要求的;

(三)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四)其他情形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学校留管部门需在留学生毕业30天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填报《外国留学生毕业预报表》(《预报表》需先经重庆市教委审核),以申领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需在毕业证书颁发后60天内,按规定的数据库结构及信息标准用软盘并电邮基金委申报注册,基金委汇总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未经注册、审核、备案的毕业证书,国家不予承认。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于2007年9月1日起试行。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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