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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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推进和谐校园建设,特设立西南大学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了加强管理和合理使用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的来源主要为学校根据财力状况的预算拨款,同时接受校内外集体和个人捐赠。
第三条 基金仅用于救助因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自付医疗费较多,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教职员工。
第四条 基金救助每半年受理一次。
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学校成立基金会。分管人事和医疗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正副主任。成员单位为人事处、校工会、财务处、离退休工作处和医疗管理办公室等部门。
第六条 基金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财务处建立专门的基金帐户,执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救助标准第八条 每人每次的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
第九条 根据申请人半年收入(工资及津补贴,离退休生活费及津补贴,下同)减去本人同期自付医疗费用(指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和扣除门诊帐户费用后的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下同)后的余额,一般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等级
收入减自付医疗费用后余额(元)
救助金额(元/次)
一
-10000及以上
5000
二
-6000-9999
4000-4500
三
-3000-5999
3000-3500
四
0-2999
2000-2500
五
1-2000
1500
六
2001-3000
1000
七
3001-5000
500
八
5001及以上
0
第十条 患癌症等重大疾病的教职工,本人自愿采取保守治疗的,一般每半年可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
第十一条 因器官移植等原因,自付巨额医药费的教职工,一般可另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第十二条 教职工一般在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提出申请,救助金在7月和次年1月发放。具体程序是:
1、申请人填写西南大学医疗救助基金补助申请表(附上发票、收据等原始证明或复印件);
2、申请人将申请表送所属单位和医疗管理办公室核实相关信息并签署意见后交办公室;
3、办公室提出补助方案提交基金会讨论,确定补助金额;
4、办公室将确定的补助金额送达财务处;
5、申请人(或代理人)到财务处领取补助。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