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在校学生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学习管理暂行办法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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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在校学生通过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学习的选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订本管理暂行办法[1]。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专科学生、本科学生、第二学位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通过校际交流项目选派到国(境)外参加教学实习、课程学习、合作研究或作为联合培养生学习等情况。

第三条 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交流合作涉及学生交流或互换事宜,应成立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学生处、相关学院共同参加的校际学生交流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所有相关事宜。

第四条 申请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的在校学生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学习优秀,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 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三) 外语水平达到规定要求;

(四) 身心健康;

(五) 符合具体交流项目的特殊要求;

(六) 承诺履行校际交流项目协议之有关义务和本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五条 校际交流项目派出学生的遴选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或学生处,必要时应请招生就业处共同组织或指导有关学院按规定进行。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学生的选派原则是“学院择优推荐,学校集中评审,学生签约派出”。学校评审过程应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根据具体的校际交流项目,获选学生(必要时包括学生家长)在出国(境)学习前应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责任。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

第七条 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应指导相关学院根据具体的国际交流项目协议对纳入项目派出的学生专门制订教学计划和学习要求,保证他们能按期完成学校的培养计划。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选出的学生办理出国(境)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学生进行出国(境)的行前教育。

第九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会同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及相关学院共同管理,对他们的学习、生活等方面给与相应的关心和帮助,以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条 对于学校与境外教育机构联合举办的各种学历和非学历培训班,包括与境外教育机构进行的各种联合培养项目,均应纳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归口管理,并按照学生所交纳学费的2-3%交纳项目管理费,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通过校际协议赴港澳台地区高校学习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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