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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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试行)

为适应留学生教育发展的形势,进一步推动我校来华留学工作,加强留学生在我校就读期间的勤工助学活动的规范管理,维护外国留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和重庆市教委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1]。

第一条勤工助学的性质来华留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不影响其正常学习的条件下,在校内、校外参加一定量的脑力或体力劳动服务,获得相应报酬,补贴学习费用的相关活动。

第二条勤工助学的条件1、在我校正式注册,获得学籍的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和汉语进修生;

2、留学生的在校各门必修课和选修课考试成绩必须合格;

3、已参加留学生综合人身保险;

第三条勤工助学时间规定和范围1、在上课期间每周20小时以内;

2、在规定假期内每天8小时之内;

3、留学生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参与营业性演出或者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参加演出活动不属于勤工助学活动。

4、勤工助学活动须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范围。

第四条勤工助学的申请、登记1、勤工助学须事前向留学生办公室申请并登记,填写《西南大学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由留学生办公室报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和市教委国际处审核、批准。

2、申请勤工助学的留学生在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与雇主签订的勤工助学协议(写明助学日期、内容、时间、报酬及报酬支付的日期)、护照、学生证、外国人居留许可的复印件。

3、参与勤工助学的留学生必须保留工作日期、时间、时数和领取报酬金额记录及相关文件,遵守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的事故及纠纷处理1、留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发生工伤及其他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留学生办公室报告,并通报涉外部门、公安局。

2、雇主与留学生发生纠纷时,依据所签协议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由劳动争议机构仲裁,留学生办公室可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必要的语言帮助和政策咨询。

第六条本管理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条本管理规定由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5年9月起实行。

西南大学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

200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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