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西南大学园区学生自律委员会内部管理和工作运行,提高各项工作和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委员会的纪律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本条例[1]:
一 纪律检查监督工作在主席团的领导和监督下,由纪律检查监督工作小组全面负责。纪律检查监督工作小组由主席团组建并任命和罢免工作人员。各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员若干名,实行集体负责制,所有决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民主表决方式作出。组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全体会议并向主席汇报处理决议,经主席审核后,在主席团部长联席会议上公布并监督执行。
二 本条例适用于西南大学园区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全体成员。
三 纪检监督检查小组成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必须本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如出现有纪不依,有纪不执,执纪不严,违纪不究的情况,将被扣除5——10分,并取消纪律检查监督工作小组成员资格。
四 委员会成员若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向纪律检查监督工作小组申请复议;在复议结果送达三日内,若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向主席团提交书面申请,由主席团重新审议,并作出最终决议。
五 纪律检查监督工作小组成员对各部门的例会与日常工作有质询权和监督权,每月至少列席一次非本部门例会,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材料并存档。各部门必须严格认真执行委员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支持和配合纪律检查监督工作小组的工作。
六 纪律检查监督工作小组于每月第一周与第三周周五晚上召开全体会议,汇总评估情况,形成书面处理结果,并于该周日的主席团部长联席会议上通报评估情况。
七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八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自律委员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