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
普通法系里的普通法,即与衡平法系相对应的普通法,则指发源于英格兰,由拥有高级裁判权的王室法院依据古老的地方习惯或是理性、自然公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则,通过“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具备司法连贯性特征并在一定的司法共同体内普遍适用的各种原则、规则的总称。
大多数境外金融中心都把普通法系作为公司和信托公司的基础。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异同
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