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污染(一)水污染的机理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人类疾病80%与水污染有关。每年世界上有2500万名以上的儿童因饮用被污染的水而死亡。水是重要环境因素之一,也是人体的重要组成成分。成年人体内含水量约占体重的65%,每人每日生理需水量约2—3升。人体的一切生理活动,如体温调节、营养输送、废物排泄等都需要水来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为“水污染”下了明确的定义,即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称为水污染。(二)水污染的表现形式酸雨是水污染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由于人类大量使用煤、石油等化石燃料,燃烧后产生的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在大气中经过复杂的化学反应,形成硫酸或硝酸气悬胶,或为云、雨雪、雾捕捉吸收,降到地面成为酸雨。
海洋污染是水污染的又种形式。海洋面积约占地球表面积的四分之三,由于人类毫无节制的开发,所制造出来的污染问题,不仅危及人类在陆地上的生存,也使浩瀚的海洋变成一个超大型垃圾场。海洋遭受污染物侵害主要来自于两方面:来自陆上的污染——人类生活的废弃物。(三)跨国水污染的特点1、上游有毒化学物质污染下游。1986年11月1日瑞士第二大化学公司桑多兹化学公司一座大型仓库发生爆炸,造成大量有毒化学物质外泄。有10吨杀虫剂和含有多种有毒化学物质的污水流入莱茵河,其影响达500多公里。莱茵河受到严重污染,使50万尾河鱼、数以千计只水鸟死亡。2000年1月30日,罗马尼亚边境城镇奥拉迪亚一座金矿泄漏出氰化物废水,流到了南联盟境内。毒水流经之处,所有生物全都在极短时间内暴死。流经罗马尼亚、匈牙利和南联盟的欧洲大河之——蒂萨河及其支流内80%的鱼类完全灭绝,沿河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这是自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以来欧洲最大环境灾难。
2、战争中倾倒石油污染海洋。1990年8月,在海湾战争中,伊拉克军队向海洋倾倒大量原油和在科威特油井纵火,造成海洋和大气严重污染等。1991年11月6日,科威特最后一口油井大火被扑灭。至此,海湾战争造成的727口油井大火被全部扑灭。但海湾战争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却难以恢复。
3、油轮发生重大泄漏事故污染海洋。1978年3月16日利比亚油轮“卡迪兹”号在英国沿海搁浅,致使23万吨石油溢入大海并扩散到法国沿岸。1986年1月24日希腊一艘满载5×105t原油的超级油船在北海与一艘荷兰拖网渔船相撞,造成漏油事故,英国东海96km的海面被污染。1992年12月3日,装载7.9万吨原油的希腊“爱琴海”号油轮在西班牙北部拉科鲁尼亚海域断裂爆炸,泄漏的原油污染了当地约100公里的海岸。空气污染(一)空气污染的机理所谓空气污染,即指空气中含有一种或多种污染物,其存在的量、性质及时间会伤害到人类、植物及动物的生命,损害财物,或干扰舒适的生活环境,如臭味的存在。换言之,只要是某一种物质其存在的量、性质及时间足够对人类或其它生物、财物产生影响者,就称其为空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物质,在干净空气中之含量均极微少;但在受到污染的情形下,这些特定物质中的某些种类会大量增加。换言之,某些物质在空气中不正常的增量就产生空气污染的情形。空气污染物的种类包含很多,它们的型态可能是固体状的粒子,也可能是被滴或是气体,或是这些型态的混合存在。(二)空气跨国污染的特点1、发电厂煤炭燃烧形成跨国污染。1934年,美国与加拿大边境就特雷尔冶炼厂排放出的二氧化硫气体给美国境内森林、湖泊、农产品造成的严重污染、损害一案,最终达成协议。虽然加方同意赔偿美国的经济损失,并将确定赔偿额事宜提交仲裁,但加方不承认其行为违反国际法原则。2001年2月,美国纽约和康涅狄格州的两位首席检察官埃利奥特?施皮策尔和理查德德?布卢门撒尔写信给加拿大环境部长戴维?安德森,谴责加拿大安大略的发电厂污染环境,致使一些美国人患病。
2、油库爆炸形成的浓烟污染。2005年12月12日,英国第五大燃油储存库班斯费尔德油库发生爆炸。巨大的有毒蘑菇云烟雾弥漫了英格兰的天空,并随风飘移,直逼法国、西班牙等国。有毒烟雾飘向法国西北部上空,随后抵达西班牙,严重威胁沿途1200万居民的健康。
3、森林大火形成的烟雾污染。1997年以来,印尼尼亚每年都要产生大量烟霾飘荡到周围各国。烟霾除了造成本国人民生活的不便、损害健康、影响生产力、破坏旅游业等情况外,还使周边地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该国1997年的霾害导致整个区域损失13亿美元。2005年8月11日,马来西亚被笼罩在一片浓烟之中,学校停课,机场关闭,不少地方的空气污染指数超过500,大大高于300的“危险水平”。受灾最严重的全国最大海港巴生港和瓜拉雪兰莪两地进入烟霾紧急状态。根据紧急状态令,除了必要服务设施外,两地所有公共和私人机构都已关闭。农业、渔业和建筑业的户外活动全部停止,居民闭门不出,经济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4、核试验造成核辐射污染。1998年6月,南亚两个国家相继进行核试验,既威胁南亚地区和平与安全,又污染大气、水质、土壤等。
法律规制在保护臭氧层方面,国际社会较早地制定了相关法律。1977年3月,臭氧层问题国际专家会议在华盛顿举行,通过《关于臭氧层的世界行动计划》 ,1985年3月5日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通过。1987年9月8日~9月16日联合国环境署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保护臭氧层会议,讨论控制全球耗减臭氧层物质的排放量,以保护臭氧层。46个国家出席了会议,通过了《蒙特利尔协定》 。在防治大气环境污染方面,1987年4月27日,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向全世界公布《我们共同的未来》的长篇报告,全面阐述了当今人类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并提出了一项前所未有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战略。1989年3月20日~3月23日联合国环境署在瑞士巴塞尔召开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部长级会议,100个国家代表参加,通过了《巴塞尔公约》 。近年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 《21世纪议程》 、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多项重要国际文件。
在保护水资源立法方面,1966年8月,国际法协会(其性质就是非政府团体)通过《关于国际河流使用的赫尔辛基规则》 ,1982年,通过《适用于跨国界污染的国际法规则》 。1990年9月10日~9月14日,由联合国组织的安全供水和卫生设备国际会议在新德里召开,102国的520多位代表出席。会议发表了《新德里声明》 ,强调安全供水和排污是改善人们的健康状况、脱贫和环保工作的重点,呼吁通过社会管理实现安全供水和排污。1991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通过《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条文草案》 ,1996年,拟定《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草案》 。1966年8月国际法协会(其性质就是非政府团体)通过《关于国际河流使用的赫尔辛基规则》 。
法律性质国际公约要求,没有国家有权利用其领地给其它国家领地财产造成损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跨国污染行为,原则上是一种侵权行为。事实上,没有一个国家在使用其领土或允许他人使用其领土时,有权以烟气、有害气体对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其中的财产或人员造成损害。如一国的工业废水随河流进入下游国,对下游国造成严重损害,就是对邻国的合法权益的侵犯。发展的权利并不意味着给其它国家造成污染。确定责任的关键在于对受害者的补偿和治理,对加害者的有效限制和处罚。
国家责任行为者对受害者(国)而言,应具有能力承担损失,行为者可以在某项活动尚未进行时,就预测损害后果及赔偿责任,把损失赔偿费列入生产成本之中。从国家责任承担来讲,国家一般对私人或各类企业活动不承担责任(各国内国法都这样规定)。但是如果这些企业或私人行为构成了跨国界损害,就意味受害国存在维护其领土完整的问题,也涉及到行为国是否诚实履行国际义务的问题,从而就会引起国家责任。法国阿尔萨斯钾矿开采和冶炼中将大量氯化物倾入莱茵河,造成下游荷兰环境的损害,荷兰自来水公司和菜农就控告了法国政府。多国河流一旦形成污染,往往会给沿岸各国带来不同的损失,这些行为将涉及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国的国家责任。大气污染带来的SO2,NOX和颗粒物漂浮和物理运动达数千公里。一旦跨越人为的国界,就会给他国环境造成损害,也会涉及国家责任的归咎。
法律辨析原则适用责任确定要明确后果责任与危险责任。一个是基于行为结果,一个是基于行为性质,但都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危险责任应当作为一般国际法原则普遍适用于造成跨国界损害(包括跨国界环境污染)后果的行为。如果适用国家责任原则,行为者只要以无过失为理由就可以拒绝对其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因此危险责任必须与后果责任相联系,对行为者(国)的损害后果承担后果责任(包括跨国污染责任)。将责任基础由过失转移到危险上,可以使行为者有能力承担损失——将赔偿损失列入成本通过市场转移给消费者,或通过责任赔偿保险分摊给社会。除外责任在海上石油污染事件中,船舶所有人如能证实损害系属于以下情况,即对之不负责任:1、由于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或武装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损害;2、完全是由于第三者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怠慢所引起的损害;3、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执行其职责时,疏忽或其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4、如船舶所有人证明,污染损害完全或部分地由于遭受损害人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怠慢而引起,或是由于该人的疏忽所造成,则该船舶所有人即可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对该人所负的责任。管辖与时效涉及国家之间的争端跨国污染,原则上应由国际法院管辖。一些发达国家,将有严重污染源的工厂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或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兴办类似工厂,这类工厂造成的污染的管辖就存在争论。如1984年印度发生的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博帕尔农药公司毒气泄漏事件,虽然后来印度政府去美国南区联邦地方法院向博帕尔农药分公司的母公司联合碳化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但美国法院认为应由印度法院审理,驳回了起诉。虽然国际法没有严格规定跨国污染行为的归咎规定,但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球化,对于国家构成的跨国界污染行为,应承担国家责任。有关海洋污染的法律规定,当在一个或若干个缔约国领土(包括领海)内发生了油污损害事件,或在上述领土(包括领海)内采取了防止或减轻油污损害的预防措施的情况下,赔偿诉讼只能向上述的一个或若干个缔约国的法院提出。任何上述诉讼的合理通知均应送交给被告人。每一缔约国都应保证它的法院具有处理上述赔偿诉讼的必要管辖权。在时效方面,海洋污染的法律规定,如果不能在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提出诉讼,赔偿的权利即告失效。无论如何不得在引起损害的事件发生之日起六年之后提出诉讼。如该事件包括一系列事故,六年的期限应自第一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环境整治当一个国家发生灾难性的污染超过本国的治理能力时,受害国如果一味地主动自己的补偿权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伸出援助之手,共同治理灾难,化解危险,比坐着受害要好得多。2005年8月15日,马来西亚消防及拯救部队128人进驻印尼廖内罗干希里,即主要林火热点黑区,展开灭火行动。2005年8月16日,澳洲大利亚向印尼苏门答腊派遣了一支12人的林火消防专家,以协助解决印尼林火问题。2005年10月1日,马来西亚呼吁邻国采取更多有力措施制止林火。他还呼吁印尼批准2002年的《防止跨国界烟雾污染协议》 。协议要求各国采取一系列措施解决烟雾问题,包括使用热感应卫星,及采取强硬手段打击纵火者和不负责任的种植园主。在东盟成员国10国中,只有7个国家批准了上述旨在消除和控制跨国界烟雾污染问题的《防止跨国界烟雾污染协议》,而印尼是其中一个仍未批准协议的国家。东盟环境部长还同意成立一个由林火和烟雾评估专家组成的区域小组,加强受影响国家间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