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服务系统建设的背景和目的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卡拉OK作为一种新兴娱乐方式蓬勃发展,丰富了我国文化娱乐市场,推动了文化娱乐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广大人民群众重要的休闲娱乐方式之一。截止2005年年底,我国注册登记的各类歌舞娱乐场所5万多家,兼营卡拉OK项目的各类营业场所超过10万家。然而近年来,一些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含有我国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禁止内容的违法音像制品和音乐作品的问题比较突出,海量卡拉OK节目对传统的人工管理手段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境外一些机构违反我国文化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突破我国加入WTO承诺开放范围,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内容审查和进口批准,以各种形式进入我国卡拉OK经营场所,有的境内经营场所甚至将自己的曲库通过信息网络直接与境外连接,对我国文化主权及文化安全构成威胁;另一方面,唱片业、著作权人和卡拉OK经营者之间关于歌曲合法使用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相关诉讼此起彼伏,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和卡拉OK行业健康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明确要求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构建文化市场管理信息网络,建立文化企业信用档案和文化市场信用制度”。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要完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政策措施,提高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化、网络化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建设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是文化部在歌舞娱乐行业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文化市场监管、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推进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一个重大举措。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政府应当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项基本职能。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也是文化部门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点工程,它既是文化部门对歌舞娱乐场所实施有效监管的公共管理平台,又是一个为版权权利人和卡拉OK场所经营者提供版权交易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该系统的建成不仅将会有利于加强卡拉OK内容监管和境外文化产品准入管理,保护我国文化安全,维护我国文化主权,而且将会大幅度提高我国卡拉OK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推动我国民族原创音乐的繁荣发展,对协调和平衡相关各方利益,保护著作权人和歌舞娱乐经营单位合法权益,促进与娱乐场所相关各方共赢局面的形成发挥重要作用。
管理服务系统建设的主要内容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将通过信息网络技术搭建一个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成为一个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系统,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卡拉OK场所经营者依法进行版权交易提供公共服务,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卡拉OK场所经营者以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由于该系统将会实现对卡拉OK现有点播系统的信息化技术改造,提升整个行业的信息化水平,因此必将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视听服务。
作为一个公共服务平台,该系统将对所有卡拉OK经营场所以及其他单位实行免费接入、免费服务。按照自愿加入、充分尊重权利主体自主选择的原则,对各类版权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免费开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凡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并经过完整授权使用的合法卡拉OK音像制品经营者都可以免费进入这一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建立属于自己的曲库或者参与共建曲库,与卡拉OK场所经营者实行双向选择,依法开展版权交易。版权交易价格和费用收付方式由交易双方依照市场机制协商决定。该系统仅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主,为版权交易各方搭建一个交易平台和信息通道,并依法提供各项服务,通过精确记次、网上支付等技术手段为版权交易双方实现网上交易以及费用计算和收付提供准确依据与技术支持。
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将优先采用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节目录入、传输、加密等技术和格式标准等),优先选取民族原创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歌曲进入,为推动我国民族原创音乐的创作和传播,为推行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为卡拉OK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作出努力和贡献。
作为承办单位,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主要负责三项工作,一是该项目建设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二是起草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三是建设公共管理服务平台并提供技术支持维护及其他有关服务工作。我们欢迎有关各方积极参与和支持该系统的建设工作,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出建设性或者批评性的意见和建议,以利于我们改进和完善工作,共同努力把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成管理者、经营者、消费者、各种相关权利人和谐共赢的公共管理服务平台。
管理服务系统的运作机制(一)成品进入。进入该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的卡拉OK产品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二是属于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三是取得词曲作者以及其他有关权利人关于卡拉OK商用权利的合法而且完备的授权。符合以上条件,并且自行制作成为成品或者委托他人制作成为成品以后,方可进入该系统。
(二)自建曲库或者参与共建曲库。卡拉OK产品提供者可以自主独立建设曲库,也可以合作建立曲库,然后以曲库的形式进入公共服务平台。产品数量太少、不具备建库条件的,也可以散歌的形式进入公共服务平台。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不自建曲库。
(三)自主交易。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卡拉OK产品提供者和卡拉OK场所经营者自行进行交易,自主选择收费付费方式。收费者是卡拉OK产品提供者,然后再自行按照约定分配给词曲作者以及其他权利人。付费者是卡拉OK场所经营者,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和付费方式付费。作为一个公共服务平台,该系统将对所有卡拉OK经营场所以及消费者实行免费接入、免费服务。
(四)自主定价。知识产权属于私权范畴,应当由版权交易双方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定价交易。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卡拉OK场所经营者也可以通过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的方式推荐一个指导价格,但也仅供市场交易的时候参考。卡拉OK产品提供者应当明码标价,卡拉OK场所经营者自主选歌下载。
(五)精确计次,点播付费。被下载的卡拉OK产品只有被点播才能收费,不点播不付费。
需要指出的是,单方定价是不合理的。如果未经卡拉OK场所经营者同意,定价过高,片面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就会损害卡拉OK场所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正当利益;如果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意,定价过低,或者免费商用,片面保护卡拉OK场所经营者的利益,就会损害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交易双方双向选择,自主议价,才能实现有关各方的和谐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