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置。
清雍正十三年(1735),太湖水利同知改为抚民厅,移驻吴县洞庭东山,割吴县东山设太湖厅,加督捕衔,专理民事,隶苏州府。
民国元年(1912)1月,江苏都督府颁令废府、州,并县、厅。废太湖、靖湖二厅,设太湖县,旋易名为洞庭县。7月,裁撤洞庭县,其地归属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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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雍正十三年(1735),太湖水利同知改为抚民厅,移驻吴县洞庭东山,割吴县东山设太湖厅,加督捕衔,专理民事,隶苏州府。
民国元年(1912)1月,江苏都督府颁令废府、州,并县、厅。废太湖、靖湖二厅,设太湖县,旋易名为洞庭县。7月,裁撤洞庭县,其地归属吴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