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腊梅,女,1963年出生,安徽庐江人,九三学社社员,研究生学历。1983年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后进入巢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专事经济审判,1988年进入安徽行政学院。现为安徽行政学院公共管理系主任、副教授,兼任安徽工商管理学院(MBA)经济法学科组组长;省法学会理事、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副总干事、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总干事;包河区第一届、第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多次被评为优秀教师。1998年被评为安徽省高等教育先进工作者,受到省教委表彰。 长期从事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主编或参编《经济法实用教程》、《合同法实用教程》、《大学法律教程》等教材6部;先后在《人民司法》、《公安大学学报》、《河北法学》、《华东经济管理》、《法律适用》、《经济与法律》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代表作有:《浅谈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定金担保的思考》、《诉讼时效的起算原则》、《侵权和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问题》、《委托代理在企业中的运用》、《试析有限合伙》、《解析地役权》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