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3月20日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于巴黎拟定。1954年5月18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为32个。
议定书在《欧洲人权公约》所阐明的权利的基础上,又新增加了三项权利,即:每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和平地享用其财产权(第卫条)、受教育权(第2条)和在确保人民自由表达意见的条件下,以适当的间隔和秘密投票的方式,选举立法机关的权利(第3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