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送法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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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4月,日本国会根据盟军总部的意见通过了有关无线电管理的三项法案:《放送法》、《电波法》和《电波监理委员会设置法》,即“电波三法”。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放送法》。

《放送法》对日本广播协会和民间私营广播(被称为“一般广播事业体”)的性质地位、业务范围、经营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适用范围:《放送法》是规范广播电视节目、日本放送协会(HNK,日本公共传媒机构)、民营广播电视业者的法律,是日本广播电视业的准绳。

制定目的:最大限度提高广播电视普及率,保障广播电视功效;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中立、真实,保护节目的言论、形式自由;明确广播电视从业者职责,促使节目有利于民主发展。

规定:国内节目不得损害公序良俗,必须保证政治上的公平,不得歪曲事实,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尽量多的角度进行阐述。虚假节目的受害人或直接关系人可在节目播出后的3个月内提出审查要求,广播电视接到审查申请后必须立即着手调查,若判明节目确属不实,必须在得知结果的两日之内更正或取消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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