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省入国管理局以「遵守规则的国际化」为宗旨,通过出入国行政管理措施将日本和世界联系在一起,在使人与人之间进行更顺畅的国际交流的同时,通过遣返在我国不受欢迎的外国的人这一方式为发展健全的日本社会做出贡献。
作为行使出入国行政管理的机构,在法务省设立入国管理局以外,还设立了地方入国管理局(8局),支局(6局),派出所(63处)以及入国管理中心(3处)。
地方支局及分局
扎晃
仙台
东京
名古屋
大阪
广岛
高松
福冈
外国人的在留手续
人是从事各种各样的社会活动,经营社会生活的动物。外国人在我国所进行活动的目的和内容会在在留期间发生变动。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对外国人所从事的活动对我国社会?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并对他们进行合理的管理,就不仅要在其出入国期间,而且在其在留期间也要进行管理。
居留我国的外国人不能超越已经确定了的其在留资格许可的活动范围,或改变其活动内容去从事带有收入的事业经营活动或带有报酬的活动。外国人如从事与现有在留资格不相符合的活动,则必须办理在留资格变更手续并得到法务大臣的批准。如外国人从事现有在留资格活动以外的带有收入的事业经营活动或带有报酬的活动,则应按照规定的手续获得资格以外活动的批准。此外,如希望延长已经确定了的在留期,则应办理在留期间更新手续。
“在留手续”指的是外国人在我国在留期间在入管局所办理的各种手续。
在留资格变更
所谓逗留资格的变更是指具有逗留资格的外国人变更其逗留目的,从事符合其他逗留资格的活动时向法务大臣进行逗留资格变更申请并获得许可,旨在将以往的逗留资格变更为新的逗留资格。
根据该手续规定,逗留我国的外国人欲从事在目前逗留资格条件下无法从事的、属于其他逗留资格的活动时,只要其未离境就可进行获得其他逗留资格的申请。
欲进行逗留资格变更的外国人须依据法务省令规定的手续向法务大臣提出逗留资格变更申请。
逗留期限更新
原则上,拥有逗留资格的外国人仅限于在授予的逗留期限内逗留我国。比如:在批准其登陆时所授予逗留期限内如不能完成预期逗留目的而一旦离境的话就要再次获得签证才能入境,对于外国人本人而言也是很大的负担。
因此,《入管法》规定,在法务大臣判断可以继续许可该外国人逗留我国的情况下,可更新其逗留期限并对可延续其逗留的手续做出了规定。
欲进行逗留期限更新的外国人须根据法务省令规定的手续申请逗留期限更新许可。
逗留资格获得
逗留资格的获得是指由于脱离日本国籍、出生及其他原因且不经过《入管法》规定的手续,逗留我国的外国人欲自以上情况发生日起连续60天以上逗留我国时所必须办理的逗留许可。
我国逗留资格制度是为了能对所有外国人的入境和逗留进行公正管理而设立的。 因此,脱离日本国籍的人士或由于出生等原因未办理登陆许可手续就逗留我国的外国人士也须具有逗留资格才能逗留我国。
但是,针对因这些原因逗留我国的外国人,如要求于以上情况发生日当天立即履行出入境管理上的义务是不合理的,有时因这些原因而逗留我国的外国人并没有长期逗留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允许其自以上情况发生日起60日内逗留我国,但其逗留资格之后将不再继续有效,另一方面,如欲超过60天,就必须自以上情况发生日起30日内申请获得逗留资格。
欲获得逗留资格的外国人须按照法务省令规定的手续进行获得逗留资格许可的申请。
永久居住许可
永久居住许可是在拥有逗留资格的外国人希望将逗留资格变更为永久居住人员时所获得的法务大臣的许可。它是逗留资格变更许可中的一种。
接到永久居住许可的外国人凭借「永久居住者」的逗留资格逗留我国。「永久居住者」这一逗留资格不受逗留活动内容、逗留期限的限制,在这些方面所受到的逗留管理与其他逗留资格相比宽松很多。因此,针对永久居住许可有必要进行比通常逗留资格变更更为慎重的审查。基于这点,专门制定了独立于普通逗留资格变更许可手续的规定。
再入境许可
所谓再入境许可指逗留我国的外国人欲暂时离境然后再次入境时,为简化其入境/登陆手续,法务大臣在其离境前所发放的许可。
逗留我国的外国人在没有接到再入境许可就离境时,其所拥有的逗留资格及逗留期限就会中止。所以该外国人如要再次进入我国就要在入境前重新获得签证,并申请登陆,通过登陆审查手续后获得登陆许可。
与此相对,已经接到再入境许可的外国人在申请再入境申请时可以免除通常情况下所需的签证。
此外,登陆后的逗留资格被视为以前逗留资格及逗留期限的延续。
再入境许可有2类,一类为只限一次有效,另一类为有效期间内不限次数。
资格外活动许可
关于外国人逗留我国的逗留资格,《入管法》作了规定,根据外国人所从事逗留活动、身份及地位将逗留资格归纳为27类。 其中,该法附表第1上栏列举了23类逗留资格,同表下栏内针对各个逗留资格规定了拥有该资格的人士在我国可以从事的活动。 如从事该活动以外的伴随收入的业务活动或者从事带有报酬的活动应事先获得法务大臣的许可。
在这种情况下,逗留我国的外国人如要变更其原来的以逗留为目的的活动就必须获得逗留资格变更许可;如在从事最初逗留目的活动的同时在不损害原有活动完成的限度内从事伴随收入的业务活动或者从事带有报酬的活动须获得资格外活动许可。
此外,被允许从事的活动内容,包括作为雇主的企业名称在递交时要被记录在资格外活动许可书上。
但是,以「留学」或「就学」逗留资格逗留的外国人,其活动内容、地点不会受到特别规定,其获得的是可以从事资格外活动的综合性许可。 原则上,在申请时请将其附加在教育机构的「附加申请书」上。 此外,该综合性许可也受到如下所示的活动地点和活动场所等的限制。
(1)活动时间上的限制
1、留学生(专门听课的研究生及旁听生除外)
伴随收入的业务活动或接受报酬的活动1周限于28小时以内(教育机构长假期间1日限8小时以内)
2、除外专门听课的研究生及旁听生除外
伴随收入的业务活动或接受报酬的活动1周限于14小时以内(教育机构长假期间1日限8小时以内)
3、就学生
伴随收入的业务活动或接受报酬的活动1日限4小时以内
(2)活动地点的限制
经营风俗性服务或在店铺式色情服务的营业场所内所从事的活动、从事非店铺式色情服务、图像信号发送式色情服务、店铺式电话交友或非店铺式电话交友服务除外。
此外,自2004年2月27日起,在我国大学(包括专科和研究生院)毕业的外国人(预备班学生、旁听生、课程修完人员及研究生除外。),且具有「短期逗留」资格的逗留人员在毕业前连续进行求职活动的情况下,根据个别申请可批准每周参加28小时以内的资格外活动。关于该申请,需学校发放的「介绍信」。
并且,拥有「家属逗留」资格的逗留人员也获得了综合性许可,可每周从事28小时以内的资格外活动。但受到与上述(2)同样的限制。
劳动就业资格证
所谓劳动就业资格证明是指根据逗留我国的外国人所提出的申请,法务大臣为证实其可从事的伴有收入的业务活动或接受报酬的活动(以下称「劳动就业活动」。)而发放的文书。
欲对外国人进行雇用等的人士希望事先确认该外国人是否具有在我国劳动就业的资格。 另一方面,为了能顺利办理就业手续,外国人本人如果能向雇主等证明自己拥有劳动就业逗留资格的话就会带来更多的方便。 外国人能否在我国合法的劳动和就业,除了通过护照上所盖的登陆许可证明印章外,还可通过查看外国人登陆证明或资格外活动许可书来进行确认。
但是,关于具体哪些活动会得到认可,如不参照《入管法》附表中所记载的有关各种逗留资格的活动有时会有不清楚的情形。因此,为了给雇主和外国人双方提供便利,《入管法》规定了在外国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可发放具体表明其所能从事的工作的劳动就业资格证明,以便能简单确认欲雇用的外国人所能从事的工作等活动。
劳动就业资格证明本身并不是外国人可以从事劳动及就业活动的依据,没有劳动就业资格证明并不表示外国人就不能从事劳动和就业活动。
此外,《入管法》第19条2的第2项规定雇主不能因其不能出示劳动就业资格证明而采取歧视等不公正的待遇。
护照携带
逗留我国的外国人应携带护照或其他各种许可书,如具有权限的政府机构要求其出示时应立即出示。
因为,逗留我国的外国人的护照除个别例外以外,如不符合《入管法》规定的某些许可则不能登陆或逗留我国,其活动根据其逗留资格会受到限制或被附加某些条件。因此,为了能及时把握逗留我国的外国人的逗留合法性、是否可从事资格外活动、是否违反登陆/逗留许可条件,该外国人必须按照具有权限的政府机构的要求出示护照或其他各种许可书。
但是,如持有外国人登录证明则可免除护照携带义务。
此外,违反该规定的人员被视为《入管法》第76条或第77条2的刑事处罚对象。
逗留资格的取消
逗留我国的外国人中有不少人存在伪造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登陆许可的行为,或不从事符合逗留资格的活动而是从事非法就业和劳动或从事犯罪等妨碍公正的活动。因此,为了更合理的运用逗留资格制度,在2004年《入管法》修正内容中设立了取消逗留资格的制度(同年12月2日施行)。
法务大臣一旦查实有以下各号列举的事实可立即取消外国人现有的逗留资格。
1、通过捏造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误导入境检查官对是否符合拒绝登陆理由做出判断从而获得登陆许可证明。
2、通过捏造及其他不正当手段编造欲在我国从事的活动而获得登陆许可证明。例如,欲在我国从事简单劳动的人员以从事符合「技术」逗留资格的活动为名义进行申报时则被视为逗留资格取消对象。
3、申请人通过捏造欲在我国所从事的活动以外的事实而获得登陆许可证明。 比如,申请人编造自身经历时根据本号规定被视为逗留资格取消对象。
4、除了符合1~3的情况外,提交伪造档获得登陆许可证明印章也被视为逗留资格取消对象。在本号中,申请者是否使用了伪造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或是否属于蓄意都不属于必要条件。
5、连续3个月以上没有从事符合现有逗留资格(仅限于《入管法》附表第1上栏的逗留资格(注)的活动时),但是,如果有正当理由说明不从事该活动而逗留的原因时除外。
此外,根据规定在取消外国人的逗留资格时须事先听取该外国人的意见。
此外,根据规定在取消外国人的逗留资格时须事先听取该外国人的意见。并且,外国人因符合上述1或2的原因而被取消逗留资格时立即成为强制遣返的对象。但是如果是因符合上述1或2的原因而被取消逗留资格,该外国人会获得30日以内延期离境时间,在此期间许可其自由离境。此外,在指定期间未离境的人士则被作为强制遣返和刑事处罚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