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澳门
文号:第17/2002号
发布日期:2002-6-24
执行日期:2002-6-24
以摘要方式公布二零零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当中指出营业结果净值、资产总值、负债总值及资产净值
八月十二日第14/96/M号法律规定,以专营制度经营活动的承批公司每年必须公布其资产负债表、行政或管理报告及监事会或核数师的意见书。
然而,该法律亦允许以重大公共利益的理由,将资产负债表以摘要方式公布,即公布资产及负债的总值。
经营赛马的承批公司澳门赛马有限公司根据该法律的规定,以公共利益为由请求许可将二零零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以摘要方式公布,即公布资产及负债的总值。
基于所提出之公共利益理由已获核实;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二日第14/96/M号法律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一、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赛马的承批公司澳门赛马有限公司,以摘要方式公布二零零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当中须指出营业结果净值、资产总值、负债总值及资产净值。
二、摘要所载的数值,必须以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定流通的货币为单位,并指明其为正值或负值。
第二条八月十二日第14/96/M号法律第一条第一款b项及c项所指的文件仍须全部公布。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何厚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