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险限度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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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限度 limit of necessity

紧急避险为保护合法权益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的限度。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属于避险过当,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西方国家刑法理论中,对此有三种观点:(1) 对紧急避险不要求什么必要限度。(2) 紧急避险所产生的危害不超过其所避免的危害,但可以相等。(3) 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比所预防的损害为轻。

中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所损害的合法权益要小于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因为紧急避险所保全的利益,同损害的第三者利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只有当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大于所损害的利益时,紧急避险才有实际意义,才是合法的,对社会有益的。所以成立紧急避险,要求不能为了保全某种合法权益而损害与其相等或者比其更大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不能以牺牲别人生命的方法来保全自己的生命。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时,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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