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原〔2010〕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加强耐火粘土和萤石生产控制的工作安排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耐火粘土和萤石是资源有限且不可再生的宝贵矿产资源。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资源和环境,有必要从矿山开采、生产计划管理、税收、环保、产业准入、出口管理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控制缩减开采量和生产量。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尽快采取具体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扭转近年来一些企业过度开采和生产加工,导致资源保有储量快速下降,环境污染严重的现象,确保有限矿产资源合理开采利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抓好总量控制
对耐火粘土、萤石实行开采和生产双重总量控制,使开采量和生产量相互衔接且逐年有所减少。从2010年起我部将根据国家年度生产总量计划抓紧研究并下达分地区年度生产指令性计划。各有关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做好分企业指标测算并负责将相关生产指令性计划下达到相应的生产企业并严格执行。同时,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开采控制指标和生产指令性计划的衔接,并按年度将上一年指令性计划和控制指标的执行结果上报我部。
三、严格准入标准
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出台耐火粘土、萤石行业的准入标准,严格规模、技术、能耗、环保等方面的要求。行业准入标准将于2010年3月1日起发布执行。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加强准入管理,防止盲目投资,扩大产能,并按照规定期限淘汰工艺水平低、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
四、推进结构调整
要制定具体措施,支持耐火粘土和萤石企业的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改造,推广高效率、低能耗、环保型新技术、新工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和支持有实力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资源配置。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生产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生产数量超过当年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或指令性计划的省(区、市)我部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加倍削减下一年度的指令性计划。
(二)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开采秩序的治理整顿,依法淘汰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技术落后的开采企业,依法取缔无证开采。
(三)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加大对开采、生产企业环保状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加强对尾矿处理的监管,并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同级政府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对超标排放、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依法做出处理。
六、加强行业管理基础工作
(一)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内的耐火粘土和萤石企业的基本情况及资源状况、生产量、出口量等重要基础资料,加强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商务、统计部门的配合,建立必要的报表制度和沟通协调机制。
(二)加强对国内外市场变化的研究,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引导企业自觉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正确投资决策,加强技术改造,合理开采,控制总量,提高竞争能力。
(三)为做好耐火粘土和萤石开采、生产控制各项工作,请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本地区该矿产品资源和开采生产情况、主要问题及加强准入管理的建议书面材料,并填写《2009年耐火粘土和萤石企业生产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于2010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原材料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