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外来[2008]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经商外交部、公安部同意,自即日起,对驻华使、领馆人员的随任配偶入我高等学校学习做出如下规定:
一、驻华使、领馆人员随任配偶如需入高等学校学习,允许其保留依法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待遇。
二、驻华使、领馆人员随任配偶可径向有关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高等学校在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有关申请材料的同时报同级外事办公室备案。
三、驻华使、领馆人员随任配偶可持我外交部有关部门或省级外事办公室颁发的在华居留证件在高等学校学习。
四、根据对等原则,我国有权取消有关驻华使、领馆人员随任配偶在就学期间的特权与豁免待遇。对被取消特权与豁免待遇的有关人员,按普通留学生进行管理。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