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统筹局(以下简称“双方”)为简化内地与香港的高等教育(包括内地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下同)依法颁发给学生的学位证书的相互承认,进一步加强内地和香港在教育领域的合作,推动两地学生的交流,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就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工作机制
一、双方就各自指定适当的机构,提供有关互认信息,并根据使用的法律和学制的具体实践情况,提出有关学位评审的专业意见。双方在指定有关的机构后,将通报对方。
二、双方指定机构可就两地高等教育学制和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的比较向两地的高等学校提供专业意见,以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三、双方指定机构将向对方提供有关两地各自认可的高等学校的信息。
四、对于本条第三款的内容,两地各自认可的高等学校是指在当地拥有学士或学士以上学位授予权的高等教育。两地目前认可的高等学校名单,现以附件形式附于本备忘录。有关上述名单的信息将由双方指定机构保存,定期更新,并于更新时由双方指定机构通知对方。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备忘录适用于两地各自认可的拥有学士或学士以上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但不包括由两地教育机构颁发,在学士学位程度以下的学历证书。
二、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地高等学校在课程学分认可领域开展合作。
第三条学位与升学申请
一、已获得由认可的内地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者,可以申请攻读香港高等学校的研究生学位或者进行职业学习。
二、已获得由认可的内地高等学校颁发的硕士学位者,可以申请攻读香港高等学校的博士学位。
三、已获得由认可的内地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士学位,且成绩优异并顺利完成高质量论文或者研究工作者,可以直接申请攻读香港高等学校的博士学位。
四、已获得由认可的香港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者,可以申请攻读内地高等学校的硕士学位。
五、已获得由认可的香港高等学校颁发的硕士学位者,可以申请攻读内地高等学校的博士学位。
六、已获得由认可的香港高等学校颁发的荣誉学士学位,且成绩优异者,可以直接申请攻读内地高等学校的博士学位。
七、双方将尊重两地的高等学校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招生的自主权。
第四条后续活动
一、双方将保持密切联系,并鼓励和便利双方指定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之间的合作。
二、双方指定机构将保持密切联系,直接就学位互认交换专业意见。
三、若双方同意,可以在需要时召开会议,讨论有关问题。
第五条有效期
本备忘录将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取消本备忘录。
本备忘录于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