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市教基〔2007〕75号
关于印发《延安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陕西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有关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际,市教育局制定了《延安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县区教育局、各普通高中要充分认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学籍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指导和检查,强化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二、各普通高级中学要自觉遵守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将此项工作做为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和目标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三、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现科学、高效和规范化管理,决定从2007年秋季起对全市普通高中高一年级所有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四、为了保证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标准的统一和信息交接的畅通,经考察,决定全市统一采用符合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标准》且已在部分省和我省部分市已经使用,系统稳定、功能比较完善的中科大讯飞公司研发的《讯飞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各县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采用教育局版,各学校采用学校版。县区教育局和学校配备服务器和相应的学籍管理软件系统,形成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
五、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学籍管理工作,指定责任心强,有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熟悉学籍管理工作的学籍管理人员,并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要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促进学校之间学籍管理工作的交流和合作,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延安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我市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陕西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有关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延安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我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市、县区、学校分级负责制度。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做好对县区、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各县区教育局负责本县区辖区内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四条 初中毕业生经过全市统一的高中招生考试,被普通高中录取,按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高中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做出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的处理。因病不能正常入学的新生,需休学治疗者,按休学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学生死亡、失踪或被刑事拘留,学校2日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符合取消学籍的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学籍。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保留其学籍。
第六条 学校对正式注册学籍的新生,应及时建立健全新生学籍档案。新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籍贯、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等重要信息必须与新生户口薄相关内容一致。各县区学籍信息要在每年11月底前上报至市教育局,并作为毕业证书验印、高考报名的依据。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毕业的学生。
第八条 学生学籍采取全市电子管理系统,实行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管理。凡取得学籍的高一新生获得全市唯一的学籍编号。各学校根据学籍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在高中三年学籍号一般保持不变,直至毕业。凡已取得本市一所学校学籍的学生,其他学校一律不再给予学籍。
第九条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码的编排与分配。学生学籍号由五部分代码共13位数字组成。纸介质学籍表上的学籍号与电子档案学籍号一致(电子档案中必须同时填写学生身份证号),并作为毕业证书编号,即第1—2位是毕业年份代码,第3—4位为市代码(06),第5—6位为县区代码(宝塔区为02,吴起县为26,志丹县为25,安塞县为24,子长县为23,延长县为21,延川县为22,甘泉县为27,富县为28,洛川县为29,黄陵县为32,宜川县为30,黄龙县为31),第7—9位为学校代码(各学校编码见附件),第10—13位为学生代码(顺序号,例:0001)。 具体结构如下:
××
× ×
××
×××
××××
年度
市
县区
学校
学生代码
例如,延安中学2007年秋季高一某新生学籍号应为:1006021010001。 因学生转学、退学、辍学、死亡、长期休学等而空出或因其它原因被注销的学籍号,一律不再使用。姓名等户籍信息的变更必须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出具所在辖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第三章 评价第十条 学校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情况和学科学习业绩,作为学生升级、跳级、留级、毕业或结业的依据。第四章 升级、跳级、留级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年经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学生学习业绩特别优异,能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学生跳级,由学校在下学年开学前通过县(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报送跳级学生名册备案。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仍然达不到升级要求的,或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应该留级的,可予以留级。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高三学生一律不得留级。学生留级,由学校在下学年开学前通过县(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报送留级学生名册。第五章 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第十六条 凡因病、因事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需长期(三个月以上)休学者,应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或县区有关部门(单位)证明和相关材料,经班主任提供家访记录、签署意见后,由学校审核批准,发给休学证书,并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或转入其它学校。
第十七条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休学。严禁假借休学,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第十八条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期满复学,须持休学证书和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因其它原因休学期满申请复学,须持县区有关部门(单位)证明和相关材料,经学校核实认可后,编入适当班级。
第二十条 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继续休学。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额已满,一般不得再接收转入学生。学生休学期间不准转学。严格控制本市区域内普通高中之间频繁转学。转学学生学籍号由转入学校根据需要和实际重新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县区内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和县区教育局同意;属于县区间转学,必须同时经转入、转出学校、县区教育局同意,报市教育局核准;跨市转学必须经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转学。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初一周内办理,因家长工作调动、居址迁移确须转学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转学须由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学校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联系,并取回转入学校的接收函后,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并由转出学校报县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由接受学校报县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核。转学证件和手续不全的学生,学校不得接收。不按规定逾期或长期不办理转学手续的将取消原有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有关名单通过县(区)教育局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高中学生要求退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并由学生本人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经劝阻仍坚持退学者,法定监护人签字同意,由学校审定批准准予退学。学生在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两周或累计达一个月以上,经教育无效者,和三个月以上未到校就读并不办理有关手续的学生,学校经多次联系仍拒不到校的,可作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告示除名,同时书面通知学生及家长。凡退学的学生,由学校报县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取消学籍。 退学后,学生要求重新回校学习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重新回校就读,学籍号重新编排。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包托转出和转入)等,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总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籍管理机构备案。第六章 毕业、结业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标准,综合素质测评达到合格标准的,准予毕业。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验印,学校颁发。虽然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毕业标准,但其学籍没有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机构备案的学生,不予认可市内在籍高中学生身份,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达不到毕业标准的或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的,原则上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毕业证书验印前,由学校根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编制应毕业学生名册,经县区学籍管理部门核对学生学籍、市考试管理中心核实会考成绩后,由市考试管理中心统一编印毕业生花名册一式四份,分别由市、县(区)教育局及市考试管理中心、学校各存一份。 高中毕业证书编号采用学籍号。毕(结)业生名册按学籍号顺序排列,同时标明考籍号和学生身份证号码。学生毕结业手续一般在每年的5月底前完成。第七章 奖励、处分第三十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处分期限一般为半年。在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消其处分。未成年学生的处分撤消后,学校应将其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除。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第八章 实施电子学籍管理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应进行电子学籍注册,学生相关信息转入电子学籍数据库。
第三十五条 各普通高中负责录入在校学生学籍信息。所采集人像导入系统数据库,并制作同底照片分别用于纸介质学籍表、学生证和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证等(人像采集标准基本符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人像采集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并将学生所有信息上报县区教育局。
第三十六条 在县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核对以后,学校不得在基本信息登记功能中随意修改及增减学生。学校对学生学籍变更时,要通过软件系统,经县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与县区管理服务器数据同步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学籍管理部门和学校做好学籍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等系统安全工作,对于学生的某些敏感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籍的过程监督与管理,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及安全。每学年要对学校进行一次学籍年审。 学校应指定专门技术人员协助学籍管理员和有关使用者作好技术支持工作。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的技术人员,作好学籍服务器的硬件和网络维护,以及辖区内学校的技术支持和培训工作。 各校应为学籍系统配置专用计算机,各县区教育局应配置专用服务器,并设置好外网IP地址。
第三十九条 全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学校版)学校代码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凡因学校增加或注消学校代码需变更的,由市教育局核定办理学校代码手续。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秋季新学年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全市各职业高中等附设的普通高中班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学籍档案表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休学、转学等证明,由市教育局规定规范格式,县区或学校自行印制。
第四十四条 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及建议或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