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吸毒检测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
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
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
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公安部颁布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节选)
第二条 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第五条 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 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第七条 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第八条 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
第九条 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检测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A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或者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五日内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送委托实验室检测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复检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B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
第十五条 接受委托的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五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专用鉴定章后,送委托实验室复检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六条 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者实验室复检机构认为送检样本不符合检测条件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根据检测机构的意见,重新采集检测样本。
第十七条 被检测人是否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
公安部网站公布《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根据规定,被检测人员若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规定明确,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规定明确,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
规定指出,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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吗啡检测试剂盒
MOR
测尿液
海洛因/鸦片
300ng/ml
摇头丸检测试剂盒
MDMA
测尿液
摇头丸
500ng/ml
安非他命检测试剂盒
AMP
测尿液
安非他命
1000ng/ml
甲级安非他命检测试剂盒
MAMP
测尿液
冰毒
1000ng/ml
大麻检测试剂盒
THC
测尿液
大麻
50ng/ml
可卡因检测试剂盒
COC
测尿液
可卡因
300ng/ml
苯环己哌啶检测试剂盒
PCP
测尿液
苯环己哌啶
25ng/ml
巴比妥检测试剂盒
BAR
测尿液
巴比妥
300ng/ml
美沙酮检测试剂盒
MTD
测尿液
?美沙酮
300ng/ml
苯二氮卓检测试剂盒
BZO
测尿液
苯二氮卓
300ng/ml
三环抗抑郁药检测试剂盒
TCA
测尿液
三环抗抑郁
1000ng/ml
羟二氢可待因酮检测试剂盒
OXY
测尿液
羟二氢可待因酮
100ng/ml
氯胺酮检测试剂盒
KET
测尿液
氯胺酮/K粉
1000ng/ml
吗啡/甲级安非他命检测试剂盒
MORMAMP
测尿液
相应类别
吗啡/甲级安非他命/氯胺酮检测试剂盒
MORMAMPKET
测尿液
相应类别
多合一检测试剂盒
N IN 1
测尿液
相应类别
毒品检测测试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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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毒检规程,目前符合的产品公安部下发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其中《规定》第八条明确要求,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 为了给禁毒一线人员提供完善的物证留存的解决方案,根据此项规定的内容,上海凯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短时间内投入了大量精力进行市场调研及信息收集。此次AB双尿瓶的研发成功,填补了国内市场上此项产品的空白。目前产品已经投入大批量生产,并已经大量投入市场,深受用户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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