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疑难整形修复援助中心中国疑难整形修复援助中心成立于2009年12月24日,由中国医疗整形美容协会与广州广美整形美容医院合作成立。疑难整形修复为整形手术中技术难度最大的手术项目,鉴于目前国内缺乏专攻疑难整形修复的专业技术科研基地,中国疑难整形修复援助中心特成立为那些因公颜容受损、整形失败等需要救助的人提供技术和医疗援助。中心简介中国疑难整形修复援助中心成立于2009年12月24日,由中国医疗整形美容协会与广州广美整形美容医院合作成立。疑难整形修复为整形手术中技术难度最大的手术项目,鉴于目前国内缺乏专攻疑难整形修复的专业技术科研基地,中国疑难整形修复援助中心特成立为那些因公颜容受损、整形失败等需要救助的人提供技术和医疗援助。中心宗旨中国疑难整形修复援助中心创立初特成立慈善救助基金,由广州广美整形美容医院为其提供200万元专款,用于慈善救助。慈善救助基金专门用于:整形失败修复、注射隆胸修复、假体隆胸失败、乳房先后天导致严重变形;乳房再造;荣誉军人、见义勇为、因公负伤术后整形美容修复;小儿麻痹后遗症(长短腿);中、重度烧烫伤、创伤、疤痕修复;先后天畸形矫治;外伤瘢痕、摩缩导致功能障碍;唇腭裂(兔唇)修复;多次整形失败者;疑难整形美容项目援助;其他疑难整形项目。符合以上援助对象患者及不规范医疗整形美容受害者,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医疗费用或其他遭受极大身体或心理创伤需要援助者皆可通过申请援助获得全免或部分免除治疗费用的整形援助。中心章程中国疑难整形修复援助中心章程(修正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中心定名为中国疑难整形修复援助中心。
第二条本中心由从事医疗整形研究与实际工作者组成,包括国家从医疗整形、国立医院整形医生的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医疗协会的研究人员;高等院校从事整形外科和研究的教研人员;以及整形法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为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中心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整形法理论与实践工作者,开展整形法问题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协助国家主管部门制定并完善我国整形法律制度,为增强医疗整形意识,加强我国整形管理,维护我国整形权益、促进我国整形经济和整形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中心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监局。
第五条 本中心住所为广州市广美整形医院。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医疗整形外科援助,开展整形外科的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各种类型的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
(二)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委托,调查、研究;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法人或自然人要求,提供整形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法人或自然人委托,提供整形修复援助;
(四)增进与各国整形学界的联系与交流,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整形法的国际活动;
(五)编辑出版有关医疗整形问题的书刊。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从事海医疗整形,整形修复,医疗援助的政府部门、研究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事业单位。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从事医疗教学、研究及在有关医疗事务部门工作,具有一定的医疗外科业界影响和实践经验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在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批准;由理事会(在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组织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取本会编印出版的刊物和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中心的决议;
(二)维护本中心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心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中心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决议需经年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本中心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本中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本中心会长或副会长或秘书长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中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本中心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本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本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本中心聘任具有专业资格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医疗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第二十七条本中心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司法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本中心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2009年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中心会员中国疑难整形修复援助中心专家团队以中国整形泰斗、国家科技成果奖获得者——王国权教授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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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美整形美容医院,前身为解放军某部显微整形修复外科中心。改革开放后,为顺应时代的发展和需求,于1979年在华南地区率先成立整形美容外科,是国内最早将美容外科引入整形修复外科并在临床运用中取得优异成果的科研所,引进和发明多项国家专利,获得省和国家级多项医疗成果奖,经历30多年的创新发展,规模日益扩大与上世纪末发展成为一家拥有整形外科,医疗美容科,中医美容科,激光中心等科室齐全,功能完备的大型专业整形美容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