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四吕”即:吕大忠、吕大钧、吕大临、吕大防于北宋神宗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所制订和实施的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村规民约”——《吕氏乡约》。对后世明清的乡村治理模式影响甚大。“乡约”是邻里乡人互相劝勉共同遵守,以相互协助救济为目的的一种制度。《吕氏乡约》中明确规定相邻应互助互爱、“患难相恤”,对贫困但守本分的乡人,“众以财济之,或为之假贷置产以岁月偿之。”乡约制度其实质是一种民间的自治制度,所谓“官为民计,不若民之自为计”,而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制度又是民间乡村之间为需要救助者的自发救助。
“乡约”由乡村中的村民邻里自愿加入,具体的方法是在地方上推举一位年高德劭者为都约正、两位有学行者为约副:“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此外每月另选一人为“直月”,月终如有善行者则加以奖励,有过者则加以劝改。“乡约”内部以定期聚会的形式,使乡人之间相亲相爱,淳厚风俗:“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聚,具酒食”。在聚会中还进行公开赏罚:“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其赏罚”。对于犯错误的,则记录在案以督促众人,而不可救药的,则开除出约:“右件过失,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规戒。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不听则会集之日,直月告于约正,约正以义理诲谕之,谢过请改则书于籍以俟,其争辨不服与终不能改者,听其出约”。在乡约内部,如果“若约有不便之事”则进行民主讨论“共议更易”。
《吕氏乡约》内容丰富,约规包含四大项: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其中患难相恤则是典型的民间自发相互救助。具体包括: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和贫乏七项,乡约中人据事情缓急,由本人、近者及知情者,告主事或同约,给予救助。救助的办法则按所受灾难的不同而有具体措施。如有水火之灾的“小则遣人救之,大则亲往,多率人救之,并吊之”。遇上盗贼之祸的“居之近者同力捕之。力不能捕,则告于同约者及白于官司,尽力防捕之”。有疾病之灾的“小则遣人问之。稍甚,则亲为博访医药。贫无资者,助其养疾之费”。
《吕氏乡约》可以说是“蓝田四吕”实践关学“身体力行”良好作风的一个典范之作。这种《乡约》虽然是按照封建礼义的道德规范,对民众进行教育和约束,但对于扬善抑恶,移风易俗曾是一种颇为有效的组织形式,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后来,明代著名教育家冯从吾赞扬说:自从《吕氏乡约》在关中推行以后,“关中风俗为之一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