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长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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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长乡长为乡的行政长官。

职务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首长。由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民族乡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公民担任。每届任期前后不同,1950年规定为1年,1954年规定为2年,1958年成立农村人民公社后,废此职。1982年恢复设立,每届任期3年。

主要职责:主持乡、民族乡人民政府的工作;在本乡、民族乡范围内,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代表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向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乡长的职责1、主持政府全面工作。

2、严格贯彻执行上级行政法规、命令、指示和决策等。认真落实本级党委的决议和决定。

3、关心和团结全乡广大干部职工,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高效率完成工作任务,团结和带领全乡各族群众,坚持经济建设,加速全乡经济和社会发展。

4、定期和不定期的听取各单位的工作汇报,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5、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自觉接受乡人大主席团和人民代表的监督,采纳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重大事项须经党委班子决定后才执行。

6、外出公差和学习半个月以上,指定一名副乡长主持政府日常行政事务。

7、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于律己,公正廉洁,起好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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