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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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1999]14号

[发布日期]1999-06-25

[生效日期]1999-07-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六九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4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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