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我区民政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实施全区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社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协调解决社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建设工作,统筹协调社区规范化建设,整合社区资源,指导社区服务活动的开展;组织实施“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 3、负责全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4、负责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5、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指导社区的政务、居务公开工作;指导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制定上岗标准,组织开展社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6、负责全区行政区划工作;负责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
7、负责老区建设工作;协助对扶持老区建设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8、贯彻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弃婴(童)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
9、承担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开展双拥创建活动,表彰先进、推荐双拥先进单位。
10、负责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11、负责拥军优属活动和烈士审核、报批、褒扬工作;负责对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金发放的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管理工作。
12、负责承办移交我区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的服务管理。
13、负责开展全区的老龄服务工作,推动社区和基层老龄工作。
14、负责社会福利工作;协助社会福利基金的筹集和社会福利奖券的发行与募捐;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
15、组织协调救灾救济工作;负责安置受灾人员、处理死难尸体、协助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指导避险场所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损失评估工作。
16、负责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婚姻登记工作;负责收养登记、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
17、负责全区民政事业费和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18、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