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利益表达,是指各个社会阶层的人,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向政府、执政党和社会各级组织机构表达自身利益要求,以求影响政治系统公共政策输出的过程。而利益表达机制就是在承认个体正当利益的基础上,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和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的机制。因此,利益表达的过程就是利益表达主体向政府、执政党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政府和执政党则对各类利益进行协调与综合,在政府政策层面上达成各种利益间的高度整合,使分散的特殊利益整合为国家的整体利益的一种过程。具体来说,它包括四大要素。
1.利益表达主体。利益表达主体是构建利益表达机制的基础性因素,它是由承载社会不同利益的阶层、群体和个人构成的,具体可以分为个体和团体两种。利益表达个体往往是指单个人独自向政府、执政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机构明确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它代表的仅仅是个人的利益;利益表达团体一般是指代表某个特定阶层或集团的组织向政府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这种团体成立的前提就是这个特定阶层或集团已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得到大家的认可和支持。虽然利益表达个体在进行利益表达时扮演了不可缺少的角色,但是由于它自身表达力量过于薄弱且不具代表性,所以它表达的效果也就十分有限,而团体由于其自身广泛的代表性,不仅能增强利益表达的分量,而且可以降低利益表达的成本,提高利益表达的效率。目前,我国利益表达的团体数量不是很多,主要集中在工会、商业或工业服务组织等,而像农民这种弱势群体根本就没有自己的团体。所以,要大力培育各类社会团体,特别是代表困难群众的社会团体,建立社会团体的支持性机构和监督性机构,赋予其利益表达和维护者的权利和义务。
2.利益表达客体。利益表达客体是利益表达主体进行利益表达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没有利益表达客体,利益表达主体的利益表达就失去了目标。同时,利益表达主体进行利益表达是利益表达客体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也就是说,利益表达客体因利益表达主体的存在而存在,利益表达主体也规定着利益表达客体的真实性、合法性。另外,利益表达客体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始终属于利益表达客体范畴的利益表达客体。对某个利益表达客体来说,它是利益表达客体,但是,利益表达客体也有自己的利益要求,也要向一定的对象进行利益表达,相对的它又成了利益表达主体。利益表达客体必须具有相对独立性,能够独立行使利益表达客体的职责和作用,否则就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也会影响利益表达主体的表达积极性,甚至会阻碍利益表达信息的进一步传播,对执政党政策和政府决策产生负面影响。
3.利益表达渠道。利益表达渠道是利益表达主体向政府、执政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途径和中介物。在我国,利益表达渠道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利益组织化表达,另一种是公开舆论表达。利益组织化表达又可以分为行政组织和社团组织。行政组织主要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以及信访机构等,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这些制度本身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特别是在实现社会利益表达方面,它的有效性还亟待提高。许多的群体性事件表明,在这些事情未发生之前,有的群众向政府及其代表机构表达了自身诉求,有的甚至经过了艰难、漫长的信访,但是问题很少能够解决,反而积聚了更多的爆发力量。而社团组织由于自身的组织程度低,又带有很大的自发性和依附性,导致在利益表达方面软弱无力,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公开舆论表达主要是指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电台等各种传播媒介表达利益的一种渠道。随着改革和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公开舆论表达来表达自身的诉求,以期给社会造成强大的压力。但是目前这两种利益表达渠道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畅通,以至于政府在很多情况下,没有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搜集、分析群众的思想动态、心理情绪、意愿诉求等而作出错误的决策。由此可见,利益表达渠道的狭窄,阻碍了利益表达信息的传递和处理。因此,要大力拓宽利益表达渠道,清除利益表达障碍,理顺不同渠道和不同环节的关系,让利益表达主体,特别是弱势群体,享有足够的利益表达空间。
4.利益表达方式。所谓利益表达方式,是指利益表达主体通过某种方式把自己的利益诉求向利益表达客体表明的一种行为。利益表达方式可以分为理智型的利益表达方式和情绪性的利益表达方式两种。理智型的利益表达方式,是指利益表达主体能够自觉地把利益表达视为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制度范围内按照程序进行表达。情绪型的利益表达方式,是指利益表达主体不能正确理解有限的社会财富无法满足无限的利益要求,往往受到情绪影响,以至于脱离制度规定的范围来进行利益表达。表达方式主要是个体的选择,采取规范的表达方式如果达到了利益表达的目的,自然更多的人会选择这样,的表达方式。反之,采取规范的表达方式不能达到利益表达的目的,后来的人将采取与之相反的体制外的表达方式。因此,利益表达机制要有有效的规范化的表达方式,也就是说利益表达方式的采取和表达的结果紧密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