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9〕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佳木斯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校舍安全工程的统一部署及《全国中小学校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为保证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全面提高中小学校舍防震抗灾能力,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本市中小学建设总体规划,通过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努力提高中小学校舍建筑质量,彻底消除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保障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校舍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全市中小学校舍全部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三、主要任务从2009年下半年起,利用3年时间,对本市区域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照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四、实施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实施方案要求,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涵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五、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全面摸清全市中小学校舍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市区、县城、乡镇、村屯经济发展状况、地域特点、教育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根据轻重缓急,按危险程度分年度、分步骤进行维修改造。
(二)坚持工程建设与本市教育总体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与巩固提高“普九”成果、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紧密结合,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不断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效益。
(三)坚持重点优先的原则。确定校舍拆除重建或加固改造顺序,本着先教学用房,后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再办公用房的原则。标准化学校、社会主义新农村重点乡村学校以及项目建设条件和前期工作准备充分地区的学校,优先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四)坚持严格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全部工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规划建设。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确保改造加固后的校舍安全、科学、实用、经济、美观,达到质量标准。六、工作步骤根据国家和省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时间安排,依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的具体规定,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排查鉴定。2009年8月31日前,市直和各县(市)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中小学校舍进行普查。首先对全部中小学校舍进行逐栋排查,排查内容包括校舍选址安全、校舍建筑安全排查两部分。根据排查结果,提出是否需要迁移避险,是否需要鉴定等处理意见。根据处理意见委托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对需要鉴定的校舍逐栋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校舍是否需要加固或拆除重建。
市直和各县(市)区在摸清危房底数,掌握总体情况后,要按照统一要求,及时向市有关部门上报工作情况。2009年9月15日前,市直及各县(市)区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建立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后,上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制定改造规划和方案。2009年9月30日前,市直、各县(市)区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3年总体规划及2009年度实施计划和每栋建筑的改造方案,由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省批准后实施。
(三)分步实施改造。市直及各县(市)区根据批准的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按计划、分年度组织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2009年争取完成3年规划工程总量的30%,2010年完成60%,2011年完成10%。工程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并在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每项工程完工后,各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七、组织领导《黑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确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省级统一领导,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为此,我市成立佳木斯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部署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下设协调规划、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信息等若干工作组。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各县(市)区要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并在相关部门设立办公室,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上下对口开展工作。
佳木斯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帮助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指导、审核各地制定的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栋建筑的改造方案;落实工程资金;核查、督促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各县(市)区政府是本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主体,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统一组织对校舍的逐栋排查和鉴定,审核每项工程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组织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勘察鉴定和施工监理力量不足的,报市政府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安排。各项目学校负责配合实施校舍安全鉴定,及时发现、报告校舍险情、隐患,指定专人协助做好工程监督管理,做好施工期间安全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好学生在校就学和生活问题,保证师生安全,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并参与工程建设验收。
市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配合当地教育局制定本地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把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项目的立项、可研等前期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和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定期对项目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及拨付、财务核算及固定资产登记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和县(市)区教育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舍排查与鉴定工作;负责本地项目的前期规划编制、申报工作,制定工程实施规划;结合项目学校的实际,确定建筑面积、结构、标准、用途,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收集整理项目学校的各类档案资料。
市和县(市)区建设局负责组织校舍排查鉴定工作,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报建登记,对施工图纸设计、施工企业资质及工程项目监理资质等进行审核把关;出具施工图抗震设防审核意见书,落实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监理;指导项目实施主体做好招投标(议标)工作;对工程质量全程监督,办理项目的开工及验收工作。
市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学校项目用地的审批工作。
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依法履行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备案抽查等监督管理职责。
市和县(市)区监察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校舍项目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建设用地、消防安全和资金管理使用、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认真严肃查处校舍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和县(市)区审计局负责对当地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和县(市)区水务局负责协助当地建设部门完成排查鉴定、指导学校选址等工作。
市和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市和县(市)区地震局协助当地建设部门完成排查鉴定工作,指导当地学校选址、确定新建和加固改造校舍等工作。八、资金安排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这次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由国家专项补助、省市县各级政府投入、部门自筹资金和社会、企业捐赠资金以及撤并的中小学校舍处置所得资金构成。除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补助资金外,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努力加大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的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同时要采取多条渠道尽力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防止学校产生新的债务。
校舍排查鉴定资金由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分别承担。
民办、外资、企(事)业所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资金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的管理,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时划拨到校舍安全工程资金专户,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严格履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预决算审批制度,接受监督检查。九、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一)建立工程公示制度。所有项目学校都要将项目负责人、施工队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人员等公布在标志牌上,便于群众监督。把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等列入政务公开范畴,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工程进度监测和专项督查制度。各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校舍安全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掌握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定期上报情况,并组织专家组对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专项督查。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管制度。在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议)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档案管理各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各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四)建立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达不到抗震设防、建筑设计和质量要求,发生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等造成工程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工程进度和延误工期的,挤占、挪用、截留、套取工程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出现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