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细则。
第一条我校学士学位按国务院、教育部公布的学科门类授予,目前可以授予工学、管理学、文学、理学和经济学等五个门类。
第二条凡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经由学生所在院(系)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遵纪守法,道德品行、思想作风端正;
3、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不存在本细则第三条所列各种情况。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必修类课程(不包括毕业设计(论文))平均绩点小于1.50者;
2、英语专业TEM-4级未通过者,其它专业CET-4级成绩低于当期国家规定CET-6级报名线者;
3、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4、结业生或肄业生;
5、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受过拘留者。
第四条学士学位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院(系)将本院(系)应届毕业生的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并按照本细则对每位毕业生逐个进行审核,提出本院(系)学士学位授予者名单,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秘书处将全校各院(系)材料汇总后,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位评审会进行审定。
2、只有当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到人数等于或超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时,方可召开学位评审会议;经校学位评审会评审,获得通过票超过应到人数二分之一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如发现有错误,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时,各院(系)应将有关材料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证实确有错误后,作出撤消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发的学位证书。对违纪部门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对仅因第三条第二款而未取得学位,英语专业TEM-4级成绩不低于50分,其它专业在校最后一个学期参加CET-4级考试且成绩不低于400分的毕业生,可于下一学期第一周之内(逾期不受理)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学士学位书面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毕业生可补发当年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后不补发,可补发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本细则作补充说明。
第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果以前颁布的条例与本细则有冲突,则以本细则为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