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修订)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1、教师不得擅自调课。
2、教师因病或特殊事情需要调课的,应事先落实代课教师或调换上课时间方案,并填写调课申请表,经教师所在院(系)的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如若遇突发急病无法前往学校,应设法通知教师所在院(系)并由院(系)通知学生,再事后补办手续。
3、教师在任课期间,一般不要安排出差或开会等公事。凡确实需要的,应事先落实代课教师或调换上课时间方案,并填写调课申请表,经教师所在院(系)的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核。
4、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情节及后果的轻重认定为相应的教学差错或事故进行严肃处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