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计算机基础教学,提高我校计算机等级考试的通过率,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取得省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应用水平等级考试一级合格证书者,可取得《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学分。
二、取得省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应用水平等级考试二级合格证书者,可取得相应的计算机语言课程的学分。
三、凡修读《计算机文化基础》和《计算机语言》课程的学生,都必须参加相应的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当学期计算机课程成绩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四、未取得学分者,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可选择参加相应课程的分类重修或报名参加省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应用水平等级考试以取得课程学分。
五、若原修习的“计算机基础”和“计算机语言”课程因专业培养计划变更或取消而无法重修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教学办申请,经批准可转换为新的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计算机基础”和“计算机语言”课程修习,以取得课程学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