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04]19号)
总 则
一、为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国家和有关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二、本条例适用于我校2004级本科生及以后入学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三、我校本科生学制为四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学生在学习年限内达到学校对本科毕业知识层次和最低学分的要求,符合所修专业对知识结构的要求,即认为达到毕业条件。
入学与注册
一、新生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招生有关规定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并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学籍。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新生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其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生工作处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未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者,经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愈,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生工作处提交入学申请,凭学生工作处通知,按时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方可以当年新生身份办理入学手续。对复查不合格或未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按时返校,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交齐应交费用后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对不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学生出国留学、退学、转学、毕业时,应注销学籍,办理离校手续。
请假与考勤
一、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要求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论文)与规定参加的会议等,都应实行考勤。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或参加教学活动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二、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军事训练、实习等,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五学时计。
三、学生请假三日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学生管理负责人审批;超过三日由主管院长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应附上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
四、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五、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修读与成绩
一、学生可根据所在专业的要求和个人潜力、兴趣等,结合学校指导性教学计划选修课程。每学年所修课程不得少于30学分。
二、对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教学负责人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
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可在征得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后,申请免听自修其中最多两门课的冲突部分。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课、军事训练、毕业论文(设计) 。
三、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无论及格或通过(以下统称合格)与否,成绩及所得学分(包括多次选修的同一门课程)一律记入本人学籍成绩档案。未经注册选修的课程,一律不给学分,不记成绩。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或不通过记载。
四、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包括期中考试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50%-70%,其余按平时成绩(包括听课、完成作业以及课堂讨论情况和平时测验成绩)计算,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决定。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情况以及平时测验和期中考试成绩综合评定。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等级制(分为五等级和二等级),百分制满60分为及格,取得该课程学分。五等级制一般记“A”、“B”、“C”、“D”,“F”,二等级制一般记为“通过”、“不通过”。“D”和“通过”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五、学生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按绩点评定学生学习质量等级。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再次选修该门课程,直至合格。审核是否达到毕业条件及申请学士学位按最终成绩考虑,但同门课程的每次考核成绩均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并记入本人学籍成绩档案。
六、考核可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或做论文等方式进行,由主讲教师自主确定。
七、因伤、病、残等原因,不宜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学习的学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和体育教学部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可参加保健课学习。
八、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于考前书面请假,提交学校指定医院病假单和有关证明,经班主任签字,送院教学办公室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可以缓考。学院教学办公室应将缓考学生名单通知任课教师,并汇总报教务处备案。缓考学生须于下次开设该门课程的考前通过学院教学办公室办理相关考试手续。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九、根据学校关于学生考核与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凡被认定为缺考、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或不通过计,并在成绩档案中注明“缺考”、“作弊”或“违纪”;同时,根据情节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转专业与转学
一、学生在第一学年结束前可以在全校范围内重新选择专业,在第二和第三学年可以申请转换专业或系。具体标准与要求由接收院系制订。
二、审定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条件按学生最终所在专业的要求进行。
三、学生转学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由外校转入的学生须经有关学院对其已修课程进行考核、审查并报学校批准。
四、因出国或退学等原因而批准离校的学生,在校学完一学年以上的课程并已评定成绩者,可发给学历证明和成绩单。学习不满一年者,不予证明。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1/3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学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申请休学者,须填写休学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学生休学通知,并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学生休学以一学期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以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四、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否则,按违纪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五、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停学。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与休学总计不得超过二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自动取消其学籍。
六、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七、学生休学或停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其活动负责或承担责任。在休学或停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则取消学籍。学生因病休学回家疗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休学者需填写《复学申请表》交所在学院,同时提交二等甲级以上(含二等甲级)医院开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审查,在接到学院批准返校复查通知后,方可来校。到校后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所在学院院长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2.停学者,需填写《复学申请表》,按规定交验有关材料,经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按期(原则上在开学注册日)返校注册。
九、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学习警示与退学
一、学习警示
1.对一个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低于12学分,或一学年累计低于30学分,或连续三或四个学期平均学分低于18学分的学生给予学习警示,警示期一学年。
2.学生被警示期间,两个学期所取得的总学分达到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所修培养方案内要求课程不少于6门者,可解除学习警示。
3.学生被警示期间,一学期获得学分少于12学分或一学年获得学分少于30学分的学生,予以退学。解除学习警示者,若再次出现学习警示的情况,即予以退学。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学习警示期满未达解除要求者;
2.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又不符合结业条件者;
3.需休学而拒不办理休学手续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因病休学满两年仍不能达到复学要求或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5.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不能再继续学习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停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或未被批准复学者;
7.自行离校连续超过两周者;
8.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可持必要的证明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退学;
9.按照学籍管理其他条文规定应予退学者。
三、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者,作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并取消其所享受的在校生的所有待遇。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复学。
四、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由主管院长提出,经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审核,发出退学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报校长工作会议讨论决定,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奖励与处分
一、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可授予优秀学生或其他荣誉称号,也可采取颁发奖学金、减免学费等方式给予鼓励和奖励。
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学生,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毕业、 结业与肄业
一、学生毕业时应作德、智、体诸方面的全面鉴定。
二、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满规定的全部学分,并达到修读专业的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对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另授予相应学位。未修满辅修专业要求的学分或中途放弃者,可由开办院系一次性将所修课程成绩作为跨学科选修课送交学生所在院系,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资格者将不授予辅修专业学位。
四、学生如提前学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所需的全部课程并修满总学分,要求提前毕业或报考研究生,须提前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五、在学习年限内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先领取结业证书,在下一学年内申请回校随正常开课班级考试。考试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参加考试或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不再补考。
六、未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发给学习证明。
七、因故不能完成本科学习,所修课程获得100学分以上(含100学分)者,可申请专科毕业。
八、学生对学校所颁发的毕业(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不予补发。需证明学历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和校档案馆证明,可发给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附 则
一、本条例经2004年12月20日校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级本科生试行。在实施过程中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准;涉及与国家法律相关的内容以国家法律为准。
二、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