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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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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二、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二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校有关部门请假,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一周内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新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且符合有关规定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录取标准的,经学校批准,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病愈,由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未按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办理交费事宣,凭交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时交费的学生应办理相关缓交手续。既未交费又未办理缓交费手续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六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对待。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未注册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相关待遇。

第八条取得学籍者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二年,起算时间自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起,至毕业证书(结业证书)颁发时间止。超过者,学校不予注册,不再保留其学籍。

三、请假与考勤

第九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迟到、早退,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学生请事假三日内(含二三日)由学院教学主管部门审批,超过三日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事假一般不超过二周。因病请假应附指定医院或校医院诊断结果及请假证明。

第十一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十二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二周(含二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出境(自费留学除外),均应如期返校并向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选修课程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交费亦未办理有关缓交费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五级分制记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任选课采用两级分制记分(合格、不合格)。

第十五条考核合格的课程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体育课为必修课,该课程的成绩以考勤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可在体育部安排下,进行与身体状况相适应的体育活动。

五、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为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学校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士学位的机会。

第十八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按《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毕业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九条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按《内蒙古工业大学优秀本科生攻读双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暂行)》进行管理,达到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时,授予取学士学位,颁发相应证书。

六、补考、重修、缓考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未通过的学生,应予以补考,补考未通过的课程应予重修;凡补考和重修的课程学生均应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第二十二条四年制本科生在第六学期和第七学期(五年制本科生在第八学期和第九学期)的考核未通过课程,由于在毕业前没有重修机会,因此该部分课程实行补考制度。补考时间安排在每年“五一”长假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病(须有医院证明)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按重修办理手续。课程重修和缓考不单独安排考试,学生必须参加低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学生应主动向学院教学主管部门和学校教务科咨询有关事宜,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

七、休学、复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六周;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

3.学生不能正常学习要求休学;因特殊原因,学校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应予休学者,须填写休学申请,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学校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二十六条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七条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按违纪处理,直至取消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第二十九条休学或停学者复学时,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者,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已痊愈可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进行审查和复查。合格者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2.因特殊原因休学或停学者.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者随相同专业下一年级就读,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时,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八、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条学生被录取后,一般应在本校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学、转专业:

1.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本校或其它学校的专业学习的;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处审批,报自治区教育厅有关部门备案;

2转入其它院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须由自治区教育厅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的高教主管部门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3学生转学、转专业,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的;

3由专科转入本科的;

4.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下(含二年级)的;

5应作退学处理的;

6.无正当理由的。

九、退学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2.须休学而拒不办理休学手续者; 、

3.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其他疾病以及意外伤残不宜继续学习者;

4.因病休学满二年仍不能达到复学要求者;

5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来办理复学手续或来被批准复学者:

6.自费出国留学的;

7.报考同等学历层次其它学校的;

8.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时,可持必要的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退学。

9.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回招生来源所在地落户。

第三十四条因上述情况退学,不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自退学通知下达后二周内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再享受在校生的所有待遇。

第三十五条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十、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相应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七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按相应规定给予奖学金。

第三十八条学生因违犯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准确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

十一、毕业、学位、结业、续读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课程考核,达到本科毕业生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毕业生毕业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经毕业资格审核,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但仍有课程或其它教学环节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且领取结业证的时间已达到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或预计换发毕业证时间超过在校学习年限),只能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不再给予学习和考试的机会,不予换发毕业证。

第四十二条经毕业资格审核,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但仍有课程或其它教学环节未通过考核的学生,预计换发毕业证的时间不超过在校学习年限,可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后第二年“五一”假期后第一天回校参加“结业后考试”,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后考试”只安排一次。

第四十三条经毕业资格审核,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但仍有课程或其它教学环节未通过考核的学生,预计颁发毕业证的时间不超过在校学习年限,亦可选择续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续读手续,跟随同专业下一年级学生学习并参加毕业资格审定。

第四十四条毕业设计不及格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跟随下一年级重作,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学生因故退学,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f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

十二、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的普通本科生。

第四十八条如遇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细则冲突时,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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