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明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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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明王胜明先生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主要主持民事立法工作。主持了我国《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起草工作,并在起草《合同法》的过程中第一次尝试用编纂《立法大事记》的方式记录并公开立法过程中的重要事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军教授出席并主持本场讲座。讲座正式开始前,王军院长首先向大家简单介绍了王胜明先生,并对他百忙之中能够来到本论坛表示欢迎和感谢。王胜明主任很高兴能够来到我校,与同学们共同交流,他表示,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是一流的法学院,也有很多优秀的教师团队,在相关学科专业走在全国前列。本次讲座分为四个部分,王胜明主任从法的结构、死亡赔偿、精神赔偿、侵权法的适用四个方面对《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思想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关于法的结构,王胜明主任就侵权责任的分类展开分析。法、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取三分法,即因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因人管理物造成的损害以及替代责任三种。王主任认为,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此种分类方法,有其自身传统和背景。但这种分类显然存在着逻辑上的缺陷,照搬到我国是不合适的。因此在进行了大量研究讨论之后,才最终形成了现在立法中的划分方式: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关于死亡赔偿的问题,王主任首先介绍了我国侵权立法中的亮点以及存在的问题:我国侵权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而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及数额,则没有涉及。接着对比国外制度和民法学原理进行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应构建有“差别的统一标准”,允许死亡赔偿金围绕“基数”上下浮动。在谈到精神损害赔偿时王主任谈到,精神损害赔偿存在认定方面比较困难和赔偿的标准比较困难两个问题。他认为,目前在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还没有涉及到死者本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但这将是日后法律的发展方向。同时他指出,赔偿的计算标准要结合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宜搞得过泛。关法的适用,王主任介绍了其他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先后顺序。目前,除《侵权责任法》外已经有40多部法律都规定了侵权责任,而当规定不一致时,就涉及法律的适用问题。他指出,解决此问题首先应考虑这种“不一致”是否真实存在,是仅仅字句有别还是理念的不一致。接下来才是对适用的问题进行解决,要很好的理解和使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王胜明王胜明1945年10月生,198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中专文化,经济师,山西省劳动模范,临汾市跨世纪优秀企业家,临汾市纪检监察先进工作者,乡宁县党代表、人大代表。1969年毕业于山西省稷山农技校;1970年3月至1975年4月在乡宁县台头煤矿工作;1976年6月至1978年7月任乡宁县台头煤矿瓦斯检查员;1979年8月至1.982年9月任乡宁县台头煤矿办公室主任;1983年4月至1985年1月任台头煤矿坑口主任;1985年2月至1991年2月任台头煤矿副矿长;1991年3月至1997年12月任乡宁县申南凹煤矿矿长兼党支部书记;1998年1月至现在任山西省乡宁县申南凹焦煤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党支部书记。王胜明同志1995年被临汾地区劳动竞赛委员会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1996年、2001年、2002年被中共临汾地委、临汾地区行政公署评为劳动模范,曾多次被中共乡宁县委员会、乡宁县人民政府评为劳动模范和经济工作先进工作者。乡宁县申南凹焦煤有限公司投资5000万元新建的奶牛场和牛奶加工厂为乡宁县调整产业结构、劳动再就业做出了突出贡献。申南凹焦煤有限公司是部级质量标准化矿并,并田面积5平方公里,地质储量2589.7万吨,实现利税9044万元.其中上缴国家税金270万元,实现利润7238万元。该公司1995年被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评为基本建设先进单位,1995至2005年连续10年荣获中共临汾市委、临汾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利税超百万元大户”奖,2003年5月被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命名为行业级高产高效矿井,2003年10月被临汾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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