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会平,男,1975年2月生,安徽桐城人,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复旦大学民商法专业在读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中国商法。
初中毕业后,先后到安庆、马鞍山、上海等地务工,扫过马路,做过建筑工人,工作之余自学高中课程,并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专、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1998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3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至今有十余年法律工作经历,为数十家大中型企业提供过投融资、兼并收购、银行保险、特许权转让等法律服务,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与法律实务经验。
2002年脱产进入上海财经大学攻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在校期间被选举为研究生会副主席,并获光华奖学金一等奖和上海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生称号。
陈会平律师系资深保险法律专业人士,他在中国保险界率先提出建立保险赔案在线查询、保险创新产品专卖制度,有关这方面的论文分别发表在《中国商业保险》 2007年第2期和《上海保险》2006年第10期上,特别是赔案在线查询制度,作为中国大地保险的成功经验在保险界得到推广,已经成为行业服务特色之一,受到了保险客户的一致好评。他还在国内率先提出建立国有企业独立董事竞选制度,这方面的论文发表在《安徽法学》2004年第2期上。 他也是较早提出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人士之一,有关这方面的论文发表在《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上,这些建议或观点受到广泛关注,并在实践中逐步得到应用。
陈会平律师致力于中国商法研究,先后在《保险研究》、《中国保险》等刊物上发表论文等作品二十余篇,参编著作一部,其中《试论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试论建立保险创新产品专卖制度》、《以修理代替金钱赔付的车险理赔模式探析》等论文有比较大的影响。
陈会平律师现供职于德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主要科研成果
1.《环境责任保险所涉法律关系分析》,载《保险研究》(国家级核心期刊)2004年第6期。
2.《析借用身份证投保案中的法律问题》,载《保险研究》(国家级核心期刊)2006年第11期。
3.《论遗嘱变更受益人的法律效力》,载《上海保险》(全国金融保险类核心期刊)2003年第8期。
4.《保险代位权可以对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行使吗?》,载《上海保险》(全国金融保险类核心期刊)2004年第9期。
5.《以修理代替现金赔付的车险理赔模式探析》,载《上海保险》(全国金融保险类核心期刊)2006年第5期。
6.《试论建立保险创新产品专卖制度》,载《上海保险》(全国金融保险类核心期刊)2006年第10期。
7.《<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载《经济与法》(法律类核心期刊)2003年第12期。
8.《试论在我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载《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6期。
9.《无法找到第三方时车险理赔探析》,载《中国保险》2006年第6期。
10.《两岸交强险主要条款比较》(合作),载《中国保险》2006年第8期。
11.《从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论〈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之解释》,载《安徽法学》2003年第6期。
12.《对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几点设想》,载《安徽法学》2004年第2期。
13.《论离婚、再婚对保险受益人效力的影响》,载《中国商业保险》2004年第5期。
14.《用体验经济的管理思想提升服务水平》,载《中国商业保险》2007年第2期。
15.《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性质评“茂炼转债”事件》,载《贵州法学》2004年第9期。
16.《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定位》(合作),载《第三届中国律师论坛论文集》(广州),2003年12月。
17.《积极发展农业生产资料质量保证保险》,《中国保险报》征文,获三等奖。
18.《寿险营销法律制度探析》,载《中国商业保险》2005年第6期。
19.《论经济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趋势》,2006年3月1日载《经济法网》。
20.《析借用身份证投保案中的法律问题》和《论遗嘱变更受益人的法律效力》被黎宗剑主编的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7年出版《保险案例汇编》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