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对纳入定期统计报表范围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以及住宿餐饮企业的销售(营业)额及从业人员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为:(1)批发业(包括外贸企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包括2000万元,下同),同时年末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上;(2)零售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同时年末从业人员在60人以上;(3)住宿业:星级饭店或旅游饭店;(4)餐饮业:年营业总收入200万元以上,同时年末从业人员40人以上。 符合条件的批零贸易餐饮企业必须按规定,定期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报表。统计部门将其加工整理后,形成“限额以上批零贸易及住宿餐饮业”有关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