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文化局是主管全县文化艺术事业、新闻出版事业和版权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职能贯彻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全县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和版权工作的管理措施并监督执行。
拟定全县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协调文化事业发展的比例关系,组织指导全县文化体制改革。
拟定全县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统筹安排文化、文物事业经费;规划、指导全县文化设施建设;参与拟定全县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经济调节措施。
管理全县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重点扶植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品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
归口管理全县电影发行放映事业,研究、制定全县电影事业发展规划和措施,推动全县电影事业的发展。
管理全县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和儿童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指导全县图书管理事业。
归口管理全县文化市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负责全县演出、娱乐、电影、文物、美术品、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对外及港澳台文化交流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负责全县音像制品的批发、销售、租赁和放映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归口管理全县文物事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县文物管理工作的有关措施,督促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发展文物事业。
管理全县文化科技,组织文艺理论研究,制定其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对社会力量申请举办的艺术类学校进行审核并在职权范围内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管理全县新闻出版、版权工作,依法管理全县公开和内部发行的报刊,监督管理全县印刷业;管理全县图书、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电子出版物的版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违法案件,开展“扫黄打非”工作。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委宣传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