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艺术、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按照建设先进文化的要求,贯彻落实好市委关于建设艺术之城的规划。
(三)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指导全市文化艺术、文物事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文化艺术、文物博物事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推进本系统人事制度改革。
(四)综合管理全市文学艺术、电影事业,重点指导各门类艺术精品的创作、演出;加强艺术表演团体建设;指导协调全市性大型文化和节庆活动。
(五)综合管理全市社会文化、美术事业。加强群艺馆、图书馆、少儿图书馆、美术馆建设;指导开展社会文化活动,指导、协调农村文化、社区文化、老年文化、少儿文化工作;积极促进各类图书馆相互合作,资源共享,协调发展。
(六)研究制定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市文化产业政策,协调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七)综合管理全市文化市场(文化娱乐、演出、音像、美术品、文化艺术培训、游乐等)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按照权限负责文化市场的行政执法、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负责办理文化行政复议案件。
(八)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综合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负责申报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相关项目的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文化遗产管理、保护、抢救、 发掘、研究、鉴定、出境和宣传;监督和管理文物专项经费; 申报、核拨、管理文物维修经费。
(九)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文化工作及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文化交流工作。按规定权限申报和组织实施全市对外文化交流计划和项目。
(十)研究制定全市文化事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指导全市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国家和地方拨付(筹集)的文化建设经费;指导直属单位基建工程的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文化行业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业务活动。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成员党委书记、局长:罗才福 主管全面工作
纪委书记:张岩 分管纪检、监察、文化市场、文化产业工作
副局长:叶之桦 分管艺术工作
副局长:许向明 分管基建工作
副局长:李云丽 分管社会文化、文物工作
内设机构办公室组织开展文化政策研究;制订文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草拟文化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办理有关提案、议案;组织、协调、督促局机关政务;管理局机关行政事务,负责文秘、保密、综治、卫生、档案、信访、信息处理和文化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工作;管理市级文化系统事业经费和文物经费;指导全市文化系统和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监管局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机关财务。人事处指导全市文化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和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参与制定全市文化事业劳动人事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市级文化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机关及文物鉴定组、
厦门市文化局人员演出市场管理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文化系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制定文化主管系列职称评定工作的意见和计划,组织实施文化主管系列初、中级职称的评审和高级职称的推荐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出国出境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文化局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监察室,为市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监察室按照《行政监察法》及相关的法律履行职责。监察室检查本单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局党委、局行政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负责调查处理局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局属各基层单位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制定党风廉政教育规划,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对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的工作人员,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综合、协调、指导直属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工作。
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艺术处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文学艺术事业发展规划;调控全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布局结构;指导艺术表演团体的体制改革;指导全市重点艺术创作和艺术生产;组织协调全市大型专业艺术活动、节庆演出活动及其他公益性演出活动。指导艺术研究和艺术教育;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文化工作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办理对外文化艺术项目的审核、报批手续和港澳台地区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审核、审批业务。社会文化处研究拟定全市群众文化事业、图书馆事业和美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宏观指导全市农村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老年文化、少儿文化等建设;指导、协调管理全市大型社会文化活动以及广场文化活动;指导全市文化艺术普及工作和业余文化艺术培训工作;指导直属图书馆、少儿图书馆、美术馆、群众艺术馆业务建设;指导、协调全市各类图书馆业务协作交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非企业类文化单位实行管理和文化社团资格审查工作。负责本市艺术考级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城市雕塑的文艺方针、艺术质量和艺术创作的指导和监督。文物处制定文物博物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协调解决全市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重点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维修项目、开发利用等业务;依法管理文物流通和社会流散文物工作。文化市场与文化产业管理处研究拟定全市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管理全市文艺演出市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负责全市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利用互联网从事文化产品传播和文化服务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及其内容监控管理;编制全市文化经营管理政策,对文化产业进行管理、协调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