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主要职能(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新闻出版工 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 负责制定本地区文化艺术事业、新闻出版事业的发 展规划,协调、平衡有关文化艺术事业、新闻出版事业的比例关系,统筹管理市文化艺术事业和新闻出版事业经费预算。负责全市文化艺术产业和新闻出版产业的项目审批,管理局属单位的文化产业,增强文化单位的以文补文的能力。
(三) 指导、推进文化艺术事业、新闻出版事业的体制改 革,拟定我市文化经济和新闻出版经济政策,规划、协调、审批本地区文化设施和新闻出版设施的立项、布局,统筹安排文化设施和新闻出版设施的建设。
(四) 管理全市艺术表演、舞台演出,对市级文化艺术活 动、文艺比赛、展览进行审批;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县(市)、区文化工作和艺术基础建设,促进公益性社会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指导和推进群众文化活动的普及与提高。
(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新闻出版监督管理 (含中直、省直驻连新闻、出版单位)。审核、报批、登记新创办的出版社、报纸、期刊和内部资料;审读各类出版物;依法管理我市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复制和进出口,查禁和取缔非法出版物。
(六)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全市印刷企业。拟定全市 印刷企业的发展规划;对全市新建印刷企业进行审核、申报;组织印刷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查处非法印刷等违法违纪活动。
(七) 管理全市社会文化市场、出版物市场,负责全市“扫 黄打非”工作;拟定本地区文化市场、出版物市场管理政策、法规和稽查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培育和依法管理我市文化市场、出版物市场,使其健康、有序的繁荣和发展。
(八) 依据国家有关版权法规,行使本地区著作权管理权, 会同有关部门行使知识产权的保护权,调节版权和知识产权纠纷,查处严重侵权案件,开展版权贸易活动。
(九) 归口管理市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制定对外文化交流 计划,审查办理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开展对外文化宣传;归口管理市文化艺术对外交流的组联工作。
(十) 指导、管理我市图书、艺术、群文、文博、电影、 新闻、出版专业职称的评审、聘任;负责本地区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人才需求预测和人才交流;负责文化艺术、新闻出版行业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对从业人员进行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