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国际联盟简介和谐国际联盟(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Harmony)2009年2月26日在香港成立,是一个由各
国(地区)企业、非政府组织、官方和半官方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与个人组成的国际泛政府组织,致力于推广人类和平进步与世界和谐发展的普世价值观。和谐国际联盟中文简称和盟,总部设在香港,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设在北京。
和谐国际联盟宗旨和谐国际联盟的最高宗旨:联合世界各国(地区、国际组织)的公民团体和个体,超越传统的民族、种族、阶级、阶层、区域、集团等社会界别,推动全人类从“和平共处”的理想目标走向“和谐共生”的现实目标。和盟通过举办论坛、会议、展演等公关活动,结合互联网、影视片、出版物等媒介形式,开展跨意识形态、跨社会制度的公益慈善事业,推动人类各种文明价值观之间的融合,主张并实践“和谐世界的和谐社会”。
和谐国际联盟职能和谐国际联盟的基本职能:在各国(地区)政府部门、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社区和个人之间传递权益诉求,协调信息对称,鼓励并扶持科技、人文、生态、社会等公益项目,帮助人类弱势群体在精神文化方面争取与其他群体同等的发展权和创造权。
本着“开放,包容,主流,平等”的四项基本原则,联盟以社区活动、媒体传播、文化交流、国际公关、思想对话等为日常工作内容。
和盟通过各国(地区)分部以及各分支机构实施一系列公益事业和项目,所得资金除用于和盟自身建设以外,主要资助各类国际性、地区性的人文、教育、科研等重大项目,并设立“和谐国际奖”,奖励那些在“和谐社会”、“和谐世界”各领域作出卓越贡献的机构或个人。
和谐国际联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和谐国际联盟(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Harmony,英文简称AIH)是在中国香港成立的国际泛政府组织,致力于在全球推广“科学发展”、“技术进步”、“信仰开放”三位一体的人类和平与世界和谐的普世价值观。
第二条 和谐国际联盟的宗旨是:联合世界各国(地区)的公民团体和个体,超越于传统的民族、种族、阶级(阶层)、区域(集团)等社会界别,推动全人类从“和平共处”的理想目标走向“和谐共生”的现实目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谐国际联盟(以下简称和盟)是一个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的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和盟是中国境内外的企业、非政府组织、官方和半官方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与个人的联合组织。和盟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和盟以“全球化的中间道路”和“本土化的洲际主义”为总体方针,立足于亚洲文明,融世界各国(地区)、各种族、各民族的文明于一体,在科技、人文、生态、教育、贸易、实业等各领域促进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内的各民族、种族和各国民众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主张并实践“和谐世界的和谐社会”。
第六条 和盟代表所有会员及外围组织自由选择并参与包括各国(地区)各级政府间对话在内的各种国际会议、组织和活动,在生态环境、人权发展、文化保护等全球性问题上参与多边协商与共同建设。
第七条 和盟奉行“政府宏观指导,非政府运作,市场化经营,事业化管理”的运行方针,通过下属各项目机构、企业开办一系列公益事业和商业项目,所得资金除用于和盟自身建设以外,将以资助各类国际性、地区性的文化、教育、科研等项目,并设立“和谐国际奖”,奖励那些在“和谐社会”、“和谐世界”各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和盟总部设在中国香港,在中国其他城市及世界其他各国(地区)设立分部,各分部均应遵守所在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和盟的宗旨、路线和方针范围内开展工作。第二章:职能与工作第九条 和盟的职能是:在各国(地区)各级政府部门、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社区和个人之间传递权益诉求,协调信息对称,鼓励并扶持科技、人文、生态和社会公益项目,帮助人类弱势群体在精神文化方面争取与其他群体同等的发展权和创造权。
第十条 本着“开放,包容,主流,平等”的四项基本原则,和盟以社区活动、村镇建设、文化交流、国际公关、思想对话等为主要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和盟的活动形式包括论坛、讲座、演出、咨询、出版、影视、互联网、规划设计、项目实施等。自2009年成立起,每年1月-12月为一个工作年度,每年的11月对上一年度的各项活动进行总体评估,安排下一年度的活动计划。
第十二条 和盟香港总部与中国分部合署办公,在北京设主席办公室,与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负责指导、协调和盟与各国(地区)分部的关系。和盟的各国(地区)分部与和盟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均隶属于和盟香港总部。
第十三条 和盟的各国(地区)分部在所在当地的活动享有自主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和盟颁布实施的各项工作标准、规范同样适用于各国(地区)分部,由各国(地区)分部结合本国(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和盟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对于各国(地区)分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拥有最终确认权,各国(地区)分部应将每年的目标任务及其工作计划上报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审核备案,对外使用和盟的统一标识。
对于违反和盟的宗旨、路线和方针而拒绝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分部或个人,和盟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将不予承认,直至取消其组织成员资格。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五条 和盟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全体代表大会,由各国(地区)分部各选定九名代表组成,全体代表
和谐国际联盟总部机构图大会常设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总务委员会,全体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授权书记长主持日常工作。
全体代表大会审议和盟章程的修正案和各项事业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审议通过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总务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全体代表大会每七年召开一次。各国(地区)代表每七年换届一次,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总务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和盟的书记长、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副主席和执行长、中央总务委员会总务长、全球理事会议理事长、洲际战略委员会和万国专家委员会监事长。
和盟的主席团由最高顾问会议、全球理事会议、洲际战略委员会、万国专家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联席会议选举产生。和盟的主席、总干事由主席团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和盟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的常设机构为最高顾问会议、全球理事会议、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总务委员会、洲际战略委员会、万国专家委员会。其他各国(地区)分部的部门设置参照和盟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的常设机构职能,实行总部与分部的双重领导和平行运作。
和盟设书记长一人,常务副书记长一人,任期七年,可连续任期两届;副书记长九名,任期五年,分别代表亚洲、非洲、欧洲、美洲、各国际(地区)组织和行业分部,可连续任期两届。
和盟另设国际(地区)组织特命代表和行业代表,由相关各国(地区)组织或行业协会推荐,经由中央总务委员会审查资格后确认。
第十八条 和盟的最高权力执行机关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由书记长一人、执行长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和副主席九人组成主席团,与总干事共同对和盟的主席负责。主席团由全体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七年换届一次,可连续任期两届。和盟的全面工作实行主席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
和谐国家联盟组织关系图和盟的业务领导机构为中央总务委员会,由总务长、副总务长和各业务机构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总务长、副总务长经书记长提名,全体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后,由主席任命。总务长、副总务长每五年换届一次,可连续任期两届。
在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总务委员会换届期间,书记长代行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总务委员会的职能,协助总干事负责最高顾问会议、全球理事会议、洲际战略委员会与万国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协调。
第十九条 和盟的决策咨询机关为最高顾问会议。最高顾问会议无固定任期和会期,独立于和盟的全体代表大会,监督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总务委员会的工作,由主席、总干事兼任最高顾问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条 和盟的经济部门是全球理事会议,代行监事会职能,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九名,任期五年,可连续任期两届。
全球理事会议理事长、洲际战略委员会暨万国专家委员会监事长可同时兼任和盟副书记长,共同受权于全体代表大会,在全体代表大会确定的路线指导下,协同书记长制定和盟战略方针、总体政策和措施,对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负责。
第二十一条 洲际战略委员会是和盟的战略发展研究中心,与负责和盟事业项目的万国专家委员会平行运行,设监事长二名,副总监事九名,可连续任期两届。洲际战略委员会和万国专家委员会共同对最高顾问会议直接负责。
第二十二条 和盟下属各协会、企业与各国(地区)分部所属重点机构在书记长和中央总务委员会的双重指导下开展具体项目的实施,并自行制订有关制度、计划、目标和步骤,报书记长和中央总务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和盟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各部门与各国(地区)分部均直接对书记长负责。各国(地区)分部既是和盟的分支机构,又是各国(地区)的独立法人主体,除分部主要负责人需报经和盟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审核备案,各分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由各分部自主决定。
第二十四条 和盟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是全体代表大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并服务于各国(地区)分部。
和盟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设秘书局、项目中心、外务部、内务署等职能机构,另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书记长决定增加或裁撤相关部门,各部门的具体职能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和盟的主席、常务副主席、总干事、书记长、执行长、常务副书记长、总务长、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各部门负责人等领导岗位均由专职人员担任,其他部门(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各国(地区)分部负责人均可根据岗位职责和本人意愿决定专职或兼职。第四章:会员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 和盟的各级代表统称会员。
所有会员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全体代表大会的框架内享有投票表决权;向全体代表大会提交议案,表决通过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总务委员会提交的各项决议案;在全体代表大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中开展形象宣传和社会活动。
会员每届任期七年,可连任两届,届满后可指定继任者,享有相应权利;会员优先享有和盟的知识产权、公共关系和市场资源及其数据库服务,接受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各部门提供的专项服务。
第二十七条 除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各项权利,九名以上会员可联署提名推荐书记长、副书记长人选,书记长、副书记长任期届满,新任书记长、副书记长可由全体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除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和盟的主席或总干事对外代表和盟出席各种活动,赠与或接受其他组织、个人的捐款捐物,颁布和盟设立的“和谐国际奖”以及其他各项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 会员的活动应遵循有关国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政策、法规,维护和盟的声誉和集体利益。会员如有对和盟的发展扩大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言论或行为并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由和盟中央执行委员会授权执行长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调查,经核实后报经中央总务委员会讨论,将取消其责任人的会员资格及其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条 会员应遵照全体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和各委员会的工作计划部署,在所在国家、地区或产业领域宣传推广和盟的价值观、宗旨、事业理念、路线和方针政策,发展新会员。
第三十一条 会员应根据区域负责与分工合作的原则,完成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总务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关注并搜集整理所在国家(地区)的各类相关动态,及时反馈至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秘书局。
第三十二条 会员应按规定缴纳年度会费,以保障和盟各项工作的开展及各职能机构的正常运作。
会员年度会费标准根据各会员所在地区、部门、行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效益规模而定,具体数额由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秘书局会同其他部门测算核定。
实物捐赠与赞助以基金形式折算成特别会费。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秘书局根据和盟的事业发展规模,经由书记长向中央总务委员会建议对会员的年度会费加以调整。
第三十三条 会员退出和盟,应报知所在分部及香港总部或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秘书局,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出和盟,自动失去其在和盟内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会员退出和盟以后,不得以和盟的名义开展活动,如因此给和盟造成名誉和实质损害,和盟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第五章:财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和盟的经费来源包括:各国(地区)各级政府部门的专项经费;各类企业赞助;理事会员会费;出版物发行收入;其他非政府组织或基金会资助;网站会员服务费和网络广告收入;下属各企业经营收入;个人和机构捐赠;演讲、培训费等;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十五条 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1月为和盟的财政年度,由书记长向中央总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的项目预算,经中央总务委员会审核后,从和盟的专项账户中拨付给香港总部及其中国分部暨主席办公室(北京)项目中心,项目中心每季度向秘书局提交财务报告,秘书局将协同中央总务委员会进行审计。
和盟的临时项目所需经费由秘书局会同项目中心协商划拨,报中央总务委员会备案审计。
第三十六条 和盟的各项经费收支实行单独核算,根据不同类别的经费来源,设立不同的专项账户,实行中央总务委员会、秘书局、项目中心三方监管,在经常项目下划拨给中央执行委员会、各国(地区)分部、总部各部门等常设机构使用,由项目中心统一管理,书记长分配,对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负责,由中央总务委员会负责审计。
第三十七条 和盟下属各项目机构、企业、重点项目部门、合作(合资)公司等相关部门(机构)的资产和资金实行独立核算,每年向和盟上缴当年度营业利润的一定百分比,作为和盟的专项经费,用以扶持和盟下属各项目机构、企业、重点项目部门、合作(合资)公司等相关部门(机构)的扩大经营,余留部分由各项目机构、企业、重点项目部门、合作(合资)公司等相关部门(机构)自主分配。第六章:对外关系第三十八条 和盟积极发展与其他非政府和政府间组织、事业团体、企业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按照“和谐共生,对等合作,互利互惠,战略求同、横向联盟”五项方针,由全体代表大会授权主席或总干事签署有关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经全体代表大会批准或备案,具备法律效力,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三十九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对外代表和盟的最高利益和意愿,发布和盟的对外公告、声明,解释和盟在文明对话、区域合作等一系列全球化问题上的立场和观点。
第四十条 和盟承认各国中央政府主权在社会公共领域的主导地位,赞成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种族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拥有不同的适用标准,支持在多元化的人类文明格局中加强多重价值的联系与沟通,提倡“以竞争消除战争,以和谐增进和平”,主张社会财富与公共资源的合理均衡,反对一切不对等的暴力形式。
第四十一条 和盟的会员及外围组织由世界各地的志愿者组成,不分民族、种族、国家,凡是拥护和盟的理想、宗旨、路线和方针并自愿为之工作,任何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成员都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加入和盟,和盟会员也可以个人身份加入任何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和盟章程的修改、增删、废止,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中央总务委员会讨论拟定,报全体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在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和盟章程部分条款时,可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先行决定,并以通告形式征得本届全体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代表确认。
第四十四条 和盟章程依照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程序修改后,经所在国家(地区)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当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予以公告。第八章:终止与解散程序第四十五条 和盟的分立、合并或解散,或必须终止时,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动议,经全体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报所在国家(地区)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和盟正式终止与解散以前,由中央总务委员会提前三个月通告各会员,依照所在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清算。
第四十七条 和盟终止、解散后的法理主体继承问题,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遵照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第四十八条 和盟及其分部经所在当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自动终止。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最高解释权属于全体代表大会。其他各委员会、下属各协会、分部的章程及和盟框架内的其他规章、制度、条例,由全体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