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信访秩序罪-受刑行为议案提议者刘庆宁
刘庆宁列出的20种应受刑罚的信访行为,包括信访时喊口号、打横幅、散发材料、静坐,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非法聚集、滞留等行为……这些行为如果多次或有严重后果,那么将依其严重程度,处以3年以下、3年到7年、7年到15年有期徒刑。[1]
扰乱信访秩序罪-罪名归属现代权利学说将人的权利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权利,一种是政治权利。比如选举之类的权利为政治权利,是为宪法所赋予。但是,言论之类的权利为自然权利(它得之于自然而非宪法),因而宪法的任务主要是保障这些权利。而且,上访数量几乎占最大比例的就是房屋拆迁、土地动迁等,这些都是访民的私人权利,而非政治权利受到了侵犯。所以,就这类问题上访,如果是权利,很难纳入公共领域中的政治权利范畴。
在政治权利之外,私人权利不容侵犯,这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基本出发点。现代成文宪法的源头是美国宪法,此后所有国家的宪法,如果是成文形式,在法治精神上无不照准此宪法,中国也不例外。
如果从具文角度,不是中国宪法而是美国宪法,有信访权利的保障条例。这就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请注意该条最后一节的“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该权利其实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信访权利。这项权利,美国宪法保障,中国宪法也保障,尽管它未具文。[2]
扰乱信访秩序罪-于理于法不通信访权利既为宪法所保障,又如何针对这项权利本身治罪,这正如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但立法却可以刑名一个“扰乱言论秩序罪”。该议案客观上只有两个后果,或者是宪法沦为空名,或者是让刑法凌驾宪法之上。
何况“扰乱信访秩序罪”,该罪的名头也于法不通。信访本身无特殊秩序,故信访秩序罪无从谈起。但是,包括信访在内的所有权利,都有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如有扰乱,亦当绳以法律。但,这种扰乱,不是信访罪,而是其他刑事罪。比如信访人纠集冲砸公务机关,那就是刑法中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这样的罪名刑法已有,它完全可以针对信访中相应的违法行为,根本不必要以信访冠名再行立罪。
特别要指出的,以信访冠名为罪,为任何立法所不许。这是立法知识的ABC,权利本身无罪,权利过当才可能导致罪。这种罪行在立法上,只能根据它导致的恶果及性质以定罪(如杀人罪、抢劫罪),却不能在称谓上罪及各项权利本身。可是,“扰乱信访秩序罪”恰恰在刑名上罪及信访,这是信访本身的罪名化。按此逻辑,言论本身、信仰本身、结社本身亦即宪法所保障的所有权利本身无不可以罪名化,于是会出现宪法为各种罪名所架空。[2]
扰乱信访秩序罪-网友反映许多网友都对这一议案表示反对,认为老百姓日子过不下去了才上访,却因为影响领导生活秩序而要坐牢,这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多名网友指出这一议案已经明显违背《宪法》。
[王小山]请这位代表重新,或者第一次也行,读一遍《宪法》。
[缺席者]当基本生存影响正常生活的时候,生活说,把生存抓起来,上刑法。
[伟哥日报]此举将导致新的鱼水关系,水是开水,鱼是活鱼。
[午后之咖啡]这也是一种声音,不知道代表了哪些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