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学国际交流促进会(China Council For Medicine International Promotion,英文缩写为CCMIP)是致力于开展国际和地区间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促进会自成立以来,大力促进医学事业的发展,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为人民健康服务。是发展中华医学科技事业并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华医学国际交流促进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政府核准成立,按照相关国际法律及基本社会公德开展各项活动。本会以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香港特区基本法,本着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技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技的国际交流与共同发展,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类健康服务。
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际和地区间的医学交流与合作,促进医学事业发展。
(二)开展医学学术研讨及国际间学术交流,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三)评价、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
(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和考核,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技业务水平。
(五)宣传、奖励优秀医学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促进会优秀工作人员。
(六)编辑出版医学、科普等各类图书资料、期刊及音像制品。
(七)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等。
(八)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积极为人类的健康服务。
(九)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促进国际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
(十)承办党和政府委托的其他任务。
(十一)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十二)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会 员
中华医学国际交流促进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四类。
第九条 中华医学国际交流促进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
(一)普通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3、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两项条件之一者。
(二)专科会员
本会普通会员中,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务后,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三至五年以上者;或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已取得专科医师资格者,或取得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三)资深会员
本会普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有较高学术威望,在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并作出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履行资深会员义务者。
(四)名誉会员
在医学研究方面有较高造诣的领导和著名专家、学者,支持本会工作,对我国医学科技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或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五)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研究机构、医药企业单位。
会员入会的程序
普通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普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报本会秘书处审批,由本会发给证书。
专科会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或本会专科分会审核推荐,报本会秘书处审批,经本会专科分会备案,由本会发给证书。
资深会员由本会专科分会或本会秘书处提出推荐人选,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由本会发给证书。
名誉会员由本会专科分会或本会秘书处提出推荐人选,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由会长授予证书。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报本会秘书处、常务理事会审批,由本会发给证书。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
1、权利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按期缴纳会费。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资深会员
除享有和履行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在本会出版的书刊上有优先发表著述的权利;优先参加本会及所在专科分会举办的会议或活动;可取得本会相关项目奖励的候选人资质。
2、义务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三) 单位会员
1、权利 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获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可取得本会相关项目奖励的候选单位资质。
2、义务 与普通会员、专科会员的义务相同。
各类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普通会员、专科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未按期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