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凤冈县中央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以下统称“节能灯”)推广工作,加快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根据《贵州省中央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节能灯)推广项目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推广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经县委研究,并报县委同意,决定成立凤冈县中央财政补贴节能灯推广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经贸局、财政局、教育局、建设局、卫生局、旅游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定期通报全县推广情况及向市节能办报告我县推广工作进展情况。
(二)职门职责。县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推广工作,并报县推广办公室备案,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经贸局:负责组织工业企业、商场、超市、商贸流通企业的申购和审核,并承担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居民申购节能灯的各项工作。
财政局:负责监督节能灯推广工作。
教育局:负责组织各类学校,教育机构的申购和审核。
建设局:负责组织政府代建工程及政府机构的申购和审核。
卫生局:负责组织各类医院及卫生机构的申购和审核。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会: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申购、登记、审核和产品发放。
妇 联:配合县推广办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辖区内居民申购登记、审核和产品发放工作。
团县委:配合县推广办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各类学校、医院、工厂、社区的推广、宣传活动。
二、节能灯的供应商和产品型号规格及价格
经国家组织统一招标确定在我县推广的节能灯是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基色双端直管荧光灯及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按照国家规定,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对大宗用户中央财政补贴30%,对居民用户中央财政补贴50%,具体产品型号和规格、中标价格、财政补贴后的销售价格见下表:
推广节能灯产品型号价格一览表
(单位:元)
推广产品名称
型号
中标
价格
财政补贴30%后的购买价格(大宗用户)
财政补贴50%后的购买价格(居民用户)
三基色双端直管荧光灯T8
(直管节能日光灯)
18W
6.3
4.41
3.15
三基色双端直管荧光灯T8
(直管节能日光灯)
36W
7
4.9
3.5
三基色双端直管荧光灯T5及支架(直管节能日光灯)
14W
25
17.5
12.5
三基色双端直管荧光灯T5及支架(直管节能日光灯)
28W
30
21
15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三基色普通节能灯)
5、7W
5.3
3.71
2.65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三基色普通节能灯)
9、11、14W
5.5
3.85
2.75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三基色普通节能灯)
18、20W
7.8
5.46
3.9
三、推广任务分配
分解单位
三基色双端
直管荧光灯(盏)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三基色普通节能灯)(盏)
备注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会
2000
2000
经贸局
750
750
教育局
750
750
卫生局
750
750
建设局
500
500
旅游局
300
200
合 计
5100
4900
四、产品购买流程
(一)大宗用户申购。县经贸局分解任务→行业主管部门→大宗用户申购(一式四份)→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县经贸局确认→用户与供应企业签订购买合同(一式三份)→县经贸局报市节能办确认→供应企业开具购货发票、安装、调试。
(二)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申购。县经贸局分解任务→单位职工向本单位申购,填写登记表(每人限购10只)→单位工会汇总,填写汇总表→县经贸局审核→单位工会与供应企业签订合同(一式三份)→县经贸局报市节能办确认→供应商开具购货发票→货给单位工会,工会分发给职工。
(三)居民用户申购。县经贸局分解任务→村、居民到村居委会申购,填写购买申请表→村、居委会汇总、填表→县经贸局审核→村、居委会与供应企业签订合同(一式三份)→县经贸局报市节能办确认→供应企业开具发票→村、居委会分发到居民。
五、推广实施时间安排
推广工作从9月1日起至10月15日结束,按照边推广边宣传的原则,在做好前期申购统计工作的前提下,配合供应企业做好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大宗用户、示范性社区、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示范医院、学校等开展现场推广活动。在开展现场推广活动中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扩大影响,使中央财政补贴节能灯的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分工协作,规范有序地推进此项工作。
六、监督管理
(一)县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工作方案的相关程序,做好审核工作,严格按照规定体格销售,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倒买倒卖节能灯的行为,严格禁止各类标示有“政府补贴、绿色照明工程”的节能灯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和销售,一经发现要追究责任。
(二)县财政局、经贸局要加强监督检查。要重点对大宗用户安装、使用节能灯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城乡居民用户安装、使用节能灯的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对弄虚作假,倒买倒卖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