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我县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逐步规范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称“农村低保”),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贵州省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二条 县民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 结合实际制定全县农村低保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低保政策、法规宣传工作;
(二) 编制全县农村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三) 指导、监督、检查农村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 制定农村低保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五) 受理有关农村低保的咨询和申诉工作,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复核工作,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在农村低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人员、出具伪证的单位和弄虚作假的保障对象;
(六)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与农村低保相关的优惠配套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 负责农村低保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低保信息计算机网络管理;
(八) 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农村低保工作情况;
(九)负责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工作,核发和收回低保金领取证件。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 按照上级政府及管理审批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和工作要求,组织、落实农村低保工作;
(二) 指导和监督村民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开展定期复查工作;
(三) 组织发放低保金领取凭证及其款物;
(四) 为农村居民提供低保政策咨询服务,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农村低保款物等违法违纪事件;
(五) 管理农村低保对象档案,统计上报有关农村低保情况和数据。
第四条 村民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受理农村居民申请,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按照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入户调查核实;
(二)组织村民或社区居民代表民主评议;
(三)经评议小组评议后,由村评审小组集体审核,将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
(四)按有关规定装订、管理农村低保对象档案;
(五)负责对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复查。
第三章 保障标准第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水、电、燃料、医疗等所需费用制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700元。
第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章 保障对象第八条 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持有凤冈县常住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居民;
(二) 因病、因残导致丧失主要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低下,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
(三)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系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九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
(一) 家庭中有重病患者或残疾人,但家庭生活并不困难的;
(二)因灾或其它原因致使生活临时出现困难的;
(三)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拥有移动通讯工具,且通讯费高于全县农村低保平均补差标准的;
(三)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四)有高价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五)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且未改正上述行为的;
(六)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内,有劳动能力但不劳动导致生活困难的;
(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后社会抚养费未依法缴清的;
(八)其他经县民政局及上级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十一条考入大中专院校,其在校就读期间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不随户口迁移而变化。
第五章 家庭收入第十二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所有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各种粮食、经济作物收入,蔬菜瓜果、竹木、家畜、水产等项所获得的收入;
(二)外出打工者按全县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0%计算;
(三)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技校读书或学徒得到的奖学金、生活津贴等收入;
(四)依法接受亲属的赡养费、抚养费、遗产、遗款、接收的馈赠、社会救济款物。
第十三条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类定期补助、抚恤补助、护理费及义务兵军属优待金;
(二)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
(三)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金;
(四)临时社会救助及慰问金;
(五)经政府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四条农村建设需要拆迁、搬迁获得国家、集体、企业、社会的各类补偿费、补助费的收入计算:
(一)购买住房的,在扣除购买住房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按照农村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份内不得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二)租住廉租房的,在扣除两年的租金后,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份内不得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自有住房或借住他人的住房的,将得到的各类补偿费、补助费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份内不得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以上在可分摊的月份内,因重大病或因灾等特殊情况提前用完补偿费、补助费的,如生活确实困难,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十五条核实家庭收入应采取简便易行的办法。按照“核查明显收入、民主评困,分类划档、按档救助”的办法操作,在调查了解申请人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明显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村民的民主评议意见,确定其是否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第六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第十六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村民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本村居民提出的申请并组织评议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社区)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凤冈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申请家庭收入调查表》;
(二)召开村(社区)民代表会议(必要时可先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评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初步确定其家庭贫困程度类别;
(三)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社区)民委员会在《凤冈县农村村(社区)民委员会评议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八条乡镇对低保对象的审核程序:
(一)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在收到村(社区)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后,采取邻里走访和入户核查等办法,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二)召开乡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三)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定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3天。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凤冈县农村低保家庭收入调查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九条县民政局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批操作程序:
(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
(二)召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确定申报对象是否符合条件、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标准档次;
(三)委托乡镇、村民委员会在政务(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
(四)根据公示结果,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凤冈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发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季度的下一季度起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七章 补助标准第二十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一般按照审核审批确定的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分档次确定,也可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
(一)一类一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元以下的保障对象,主要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每人每季补助不低于125元(年500元);
(二)二类二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1—300元之间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每人每季补助不低于100元(年400元);
(三)三类三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301—400元之间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每人每季补助不低于75元(年300元);
(四)四类四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401—500元之间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每人每季补助不低于50元(年200元);
(五)五类五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1—700元之间的保障对象,每人每季补助不低于30元(年120元)。
第二十一条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中的老年人、重残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在校学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的女孩以及独生子女家庭、单亲家庭等特殊困难对象,可按其核定的家庭季度人均补助金额的20-40%或一定的资金额度增加救助金额。
第八章 低保资金的发放第二十二条农村低保金以货币形式按季度发放,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时间。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也不得抵扣、代扣各类欠款。
第二十三条农村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民政局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对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保障对象,可经本人委托由他人代领或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指定专人代领。
第九章 保障对象的管理第二十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证件管理,每户一证。保障对象家庭凭《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基本生活用煤补贴、地方制定的各类优惠政策措施,申请享受农村医疗救助。《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编号核发。
第二十六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审核一次,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核按照保障对象的审批程序进行。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
第二十八条经核实家庭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的农村低保对象,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应将取消保障待遇意见上报县民政局,批准后终止保障待遇,委托村(社区)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并书面通知本人,收回《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交县民政局统一销毁。
第二十九条对隐瞒家庭成员收入、不如实反映情况、冒领保障金的,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情节恶劣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章 档案管理第三十条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备案制度,实行微机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民政局建立并保存的低保档案:
(一) 低保对象个人档案:《凤冈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审批表》,以及调整、停发保障金表册、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其它相关材料等,分乡镇装订;
(二) 综合档案:包括上级来文,县内制定的农村低保政策和法规,农村低保工作的请示、报告、批文,农村低保工作的有关统计表、汇总表、来信来访举报记录等等;
(三) 财务档案:包括每月低保金发放汇总表、低保金收支台帐、划拨低保金批文等。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建立并保存的低保档案包括:
(一)低保对象个人档案:包括户主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凤冈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村民委员会(社区)低保补助金申请家庭收入调查表》、《乡镇农村低保家庭收入调查审核表》、《村民委员会(社区)评议表》、《凤冈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审批表》,以及调整、停发保障金表册、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其它相关材料等,按一户一档装订。
(二)发放花名册、来信来访举报及处理结果记录、综合统计资料。并按上级要求,完善其它低保工作档案等。
第三十三条村(社区)民委员会建立并保存的低保档案包括:户主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凤冈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村民委员会(社区)低保补助金申请家庭收入调查表》、《乡镇农村低保家庭收入调查审核表》、《村民委员会(社区)评议表》、《凤冈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审批表》,以及调整、停发保障金表册、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其它相关材料等。按一户一档装订。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农村低保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资金专项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县财政局和审计局要定期对保障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第三十六条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克己奉公,绝不能优亲厚友和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纪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程由民政局负责解释,原下发的有关农村低保文件内容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